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对于“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B.对单位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5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D.情形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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