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5000
B、65000
C、50000
D、0
A、85000
B、65000
C、50000
D、0
案情说明:某家具厂(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A、B、C型3种系列家具(每套不含税售价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5000元),同时承接加工定制业务。2007年3月份外购项目如下(外购货物当月均已验收入库):
(1)从物资公司购进原木一批,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00000元,增值税款117000元。另支付运杂费9500元(销货方转交的铁路货运发票注明运费8000元,装卸费500元,建设基金1000元)。
(2)直接从林场购进原木一批,支付买价100000元。另支付运费1000元,尚未取得货运发票。
(3)从木材交易市场购进锯材一批,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款51000元。
(4)从五金经营部(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辅助材料一批,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120元。
(5)从装潢材料商店购进油漆一批,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元,增值税款850元。另支付运费50元,取得定额发票。
(6)从机械厂购进木工机械2台,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6000元,增值税款2720元。另支付运费300元,取得货运发票。
(7)从商场购进夏令用品(非劳保用品)一批,发放给职工个人,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增值税款3400元。
(8)收回上月委托某雕刻厂加工的家具装饰附件一批,并支付加工费,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3000元,增值税款510元。
(9)购进生产用水1000元,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款130元;购进生产用电4000元,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款680元。
(10)发生火灾,损失原木一批(系上月从林场购入),账面价格9000元;损失C型家具2套(成本价每套4000元),外购项目(系上月外购锯材)占产品成本的比重为80%。
该厂本月销售货物情况如下: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给六大家具商场(一般纳税人)A、B、C型家具各10套、30套、30套,货物发出,货款已收,送货上门,同时收取运输装卸费共2340元。
(2)通过本厂非独立核算的家具专卖店直接销售给消费单位及居民A、B、C型家具共17套,共收取货款163800元。
(3)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为一新开张的公司定制办公用品一批,不含税价款100000元,货已发出,合同规定本月到期货款50000元,但本月尚未收到货款。
(4)委托某家具商场代销家具,本月底收到代销清单注明已分别销售A、B、C型家具2套、4套、5套,货款已收,支付代销手续费4200元。
(5)因质量问题,一家具商场上月所购的该厂B、C型家具各1套要求退货,经协商给予5%折让,收到“证明单”,重新开具专用发票,退还价款750元,增值税款127.5元。
(6)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C型家具5套,收购旧家具支付价款共1400元。
(7)提供原料为某校加工课桌椅20套,每套价税合计234元,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同类产品每套加工费40元。
(8)为某公司加工制作办公桌椅30套(原料由委托方提供),每套加工费60元,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同类产品每套不含税售价300元。
(9)前期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家具,本月支付已到期的还本支出2000元。
(10)月初参加外省举办的一大型家具展销会(持有其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现场销售A型家具5套,货已发出,款项已收。另收取10套A型家具预收款,其中价款200000元,增值税款34000元,本月发出4套。
(11)为一筹建中的敬老院加工制作并通过民政局无偿捐赠家具一批,实际生产成本为20000元。
(12)将自产C型家具3套用于本厂职工宿舍。
实训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1)销售A型家具120套,每套不含税价格7000元,货已发出,货款已收。同时送货上门,开具普通发票,收取运输装卸费2340元。
(2)直接销售给消费者B型家具20套,价税合计共收取货款117000元。
(3)购进木材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货款600000元,增值税款102000元,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另取得运输单位开具的货运发票,支付运输费8000元。
(4)从某五金店(小规模纳税人)购进5000元辅助材料,取得普通发票。
(5)从某化工厂购进油漆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额8500元,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已知:该厂月初进项税额为零,购销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支付的运输费按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要求:
A、3140
B、2540
C、2340
D、3380
A、208 800
B、208 000
C、202 000
D、202 800
A. 1864.05
B. 1425.45
C. 1400
D. 2040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5月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购进生产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0万元、增值税税额17万元,企业委托运输公司运回企业,取得运输发票上注明运输费0.9万元、建设基金0.1万元、装卸费0.5万元、保险费0.3万元。
(2)从农民手中购入一批粮食,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收购金额10万元,企业委托运输公司将粮食运回企业,支付运费0.8万元,取得运输发票。企业将该批粮食的30%用于职工福利,剩余的70%用于产品的生产。
(3)为装饰办公楼购入装饰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
(4)购入低值易耗品一批,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3.4万元。
(5)因业务需要购入小汽车一辆,供销售部门使用,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价款80万元、增值税税额13.6万元。
(6)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300万元,另收取包装费50万元。
(7)将生产的一批产品无偿赠送给协作单位,该批产品成本为20万元,不含税市场价为35万元。
(8)转让一台2009年9月购入的生产设备,取得含税收入70.2万元。
假设上述取得的发票都已经过认证。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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