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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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
B.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
C.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
D.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
A.1980年10月
B.1960年10月
C.2000年10月
D.2005年10月
A.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及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学院院士。
B.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助等收入,视同退休、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C.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所有于其任职有关的收入都免征个人所得税。
D. 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土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等各种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A.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奖金收入
B.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
C.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实物
D.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奖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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