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行作为通知行,是受()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方的银行。 查看材料
A.申请人
B.议付行
C.保兑行
D.开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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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2位网友选择 D,占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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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请人
B.议付行
C.保兑行
D.开证行
A.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即构成其付款责任
B.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应开证行要求,将信用证及时、准确地通知受益人
C.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通知信用证;若不准备通知,应及时通知开证行
D.对信用证的条款不完整、密押不符的,要及时与开证行联系
E.对信用证要求加具保兑,可以作出自己的决定,但应将其决定及时通知开证行
案情
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以M作为受益人,A行为该证的通知行。在A行将该证通知M后,M指示A行将此证转让给X,该转证的到期日比原证早1个月。第二受益人X受到转证后,对于转证的一些条款与第一受益人M产生了分歧。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未达成协议。而此时,该转证已过期。
于是,M请求A行将已过期的未使用的转证恢复到原证。鉴于原证到期日尚有1个月,M要求A行能将恢复到原证的金额再度转让给新的第二受益人Y。A行认为它不能同意M的做法。因为,将该证转让给Y构成了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而这正违反了《UCP 600》第38条的规定。况且,A行未从第二受益人X处收到任何货物未出运、转证未被使用或者同意撤销转证之类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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