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楼身亡属意外吗 2003年1月5日下午15时,被保险人刘某在与情人约会时,情人的丈夫突然回家,刘某慌不择路,从
跳楼身亡属意外吗
2003年1月5日下午15时,被保险人刘某在与情人约会时,情人的丈夫突然回家,刘某慌不择路,从一幢出租屋的三楼跳下摔死。刘某的妻子从公安局了解到,住在出租屋三楼的女人是刘某的情人。丈夫摔死后,刘某的妻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了两张意外保险单,保险金额共15万元:一张是A保险公司的保单,另一张是B保险公司的保单,两份保险都是刘某单位购买的一。刘某的妻子拿着这两份意外保险单,找到了这两家公司。经过调查,两家保险公司都不约而同地拒绝了赔偿要求。两家保险公司认为,刘某是与情人偷情,怕被人发现而跳楼的,从三楼跳下主观上是故意的,因而不应当赔付。事故的发生属于刘某故意行为,结果不应属于意外,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刘某的妻子与两家保险公司几次协商不成,便将两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她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两家保险公司付给意外伤害保险赔款、意外医疗保险赔款,以及住院补贴金。法院会判刘某妻子胜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