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和丙公司均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6%。2018年1月1日,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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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010
C.4060
D.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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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510
B.4010
C.4060
D.4070
天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坛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天坛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均为主营业务;商品销售价格除特别注明外均不含增值税额,所有劳务均属于工业性劳务;销售实现时结转销售成本。2009年12月,天坛公司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资料如下:
(1)12月1日,对A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价格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A公司,A公司已承诺付款。为及时收回货款,给予A公司的现金折扣条件如下:2/10,1/20,N/30(
A.0
B.4.8
C.4.5
D.6
某公司和远华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3年6月1日,某公司委托远华公司销售400件商品,每件商品的成本为50元,协议价为每件75元。代销协议约定,远华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卖出、获利,均与某公司无关。商品已发出,并且货款已经收付,则某公司在2013年6月1日应确认收入()元。
A.0
B.20000
C.30000
D.28080
某公司和远华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2年6月1日,某公司委托远华公司销售400件商品,每件商品的成本为50元,协议价为每件75元。代销协议约定,远华公司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卖出、获利,均与某公司无关。商品已发出,并且货款已经收付,则某公司在2012年6月1日应确认收入()元。
A.0
B.20 000
C.30 000
D.28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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