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欠李四10万元,王五欠张三7万元。张三对王五的债权已到期,张三多次电话催促还钱。现李四的债权也已到期,张三以其自有财产已经不可能履行对李四的债务了。下列说法正确()。
A.李四应以张三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B.李四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C.李四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张三多次电话催促王五还钱,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
D.如法院判决王五还钱,则王五应当将7万元还给张三,由张三向李四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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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李四应以张三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B.李四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C.李四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张三多次电话催促王五还钱,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
D.如法院判决王五还钱,则王五应当将7万元还给张三,由张三向李四还钱
A.李四应以张三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B.李四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行使代位权
C.李四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张三多次电话催促王五还钱,不存在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
D.如法院判决王五还钱,则王五应当将 7万元还给张三,由张三向李四还钱
A.李四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王五同意的除外
B.张三对李四的抗辩,可以向王五主张
C.王五受让债权时,同时取得了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不论该从权利性质为何
D.假如之前张三对王五享有10万元的债权,如果该债权已到期,张三可以主张抵销
A.李四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王五同意的除外
B.张三对李四的抗辩,可以向王五主张
C.王五受让债权时,同时取得了与债权有关的从杈利,不论该从权利性质为何
D.假如之前张三对王五享有10万元的债权,如果该债权已到期,张三可以主张抵销
2014年1月,张三出资5万元设立清风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清风企业)。张三聘请李四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李四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张三同意。2014年10月,李四未经张三同意,以清风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王五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2015年清风企业持续亏损,张三决定解散该企业。张三的律师对于清算向张三提出以下方案: (1)张三自己清算; (2)由全体债权人组成清算委员会主持清算; (3)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经查,清风企业和张三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清风企业欠缴税款0.2万元,欠李四工资0.5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0.5万元,欠赵六10万元; (2)清风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张三是杨柳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杨柳合伙企业当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张三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李四向王五购买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 (2)张三的律师提出的三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清风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4)如何清偿赵六的债权?
[案情]
2003年2月16日,张三出资10万元设立北京法培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张三聘请李四管理企业的事务,同时规定,凡李四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张三同意。3月11日,李四未经张三同意,以北京法培公司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王五购人价值4万元的货物。2003年8月5日,北京法培公司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李一的债务,张三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8月11日,人民法院指定钱一作为清算人对北京法培公司进行清算。经查,北京法培公司和张三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北京法培公司欠税款4000元,欠李四工资1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 1万元,欠李一20万元;(2)北京法培公司的银行存款2万元,实物折价16万元;(3)张三在北京宇航公司出资12万元,占50%的出资额,北京宇航公司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4)张三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4万元。
[问题]
李四于3月11日以北京法培公司名义向王五购买价值4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A.代位行使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
D.直接变卖张三在甲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A.王五承担5万元的保证责任
B.王五继续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C.王五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王五在转让后一个月内没有表示同意的即视为不同意,王五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A.王五承担5万元的保证责任
B.王五继续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C.王五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D.王五在转让后一个月内没有表示同意的即视为不同意,王五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A.行使追索权
B.行使代位权
C.主张赠与无效
D.请求法院撤销张三的赠与行为
A.李四和王五对张三的同一处分行为不能同时行使撤销权
B.李四可以撤销张三90万元房产的处分行为,其中40万元用于清偿自己债权、剩下的50万元用来清偿王五的债权
C.李四只能撤销张三40万元财产的处分行为并对该40万元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D.王五可以撤销张三90万元房产的处分行为,其中50万元用于清偿自己债权、剩下的40万元用来清偿李四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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