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陈在某商业街经营一家快餐店,店铺门前划有规范统一的小车停车位。为了不让车辆停在自家店铺门
(四)
2003年初,李某开了一家快餐店,并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每月按时申报纳税。由于月月亏损,李某于2003年8月将店铺转给了一位朋友。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同时转借给那位朋友。
2003年12月10日,主管地税机关突然找到李某,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要求李某在3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同时又以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转借他人为由,处以2000元的罚款。
24.要求:判断李某的行为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并简述理由。
A.张某应在甲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乙市登记机关备案
B.张某应在乙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甲市登记机关备案
C.乙市快餐分店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民事责任自负
D.乙市快餐分店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责任由甲市快餐店承担
A.张某应在甲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乙市登记机关备案
B.张某应在乙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甲市登记机关备案
C.乙市快餐分店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民事责任自负
D.乙市快餐分店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责任由甲市快餐店承担
A.张某应在甲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乙市登记机关备案
B.张某应在乙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甲市登记机关备案
C.乙市快餐分店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但仍能在快餐店授权范围内承担一定的保证责任
D.乙市快餐分店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民事责任由甲快餐店承担
A.张某应在甲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报乙市登记机关备案
B.张某应在甲市的登记机关申请快餐分店的登记,并直接报甲市登记机关备案
C.乙市快餐分店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其民事责任自负
D.乙市快餐分店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民事责任由甲市快餐店承担
2003年12月10日,主管地税机关突然找到李某,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要求李某在3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处以500元的罚款,同时又以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转借他人为由,处以2000元的罚款。
要求:
判断李某的行为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并简述理由。
2009年12月10日,主管地税机关突然找到李某,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要求李某在3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并对李某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处以 500元的罚款,同时又以李某把税务登记证件转借他人为由,处以2000元的罚款。
要求:判断李某的行为和地方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并简述理由。
自然人张某(系中国公民)于2008年10月21日以家庭共有财产申报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建海公司,主要经营快餐店,随着业务的扩大,建海公司又分别设立了3家分店,并招聘了3名店长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企业也未与店长就聘用事项签订书面合同。半年后,张某出国,建海公司交由其妻宋某管理,由于宋某管理经验不足,企业经营每况愈下,其中A分店店长李某还经营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李某在张某和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食品供应合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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