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项进口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后因公司财政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进口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于是要求该外贸公司履行支付义务。请问,该外贸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义务?
我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后因公司财政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进口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于是要求该外贸公司履行支付义务。请问,该外贸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义务?
1.3日,收到A公司预付代理进口电器款项800000元,存入银行。
2.8日,购汇支付美国B公司电器的国外运费1000美元、保险费200美元,当日银行卖出汇率1美元=7.10元人民币。
3.14日,收到银行转来美国B公司全套结算单据,开列电器500台,每台FOB价格为150美元,共计货款75000美元,佣金1500美元,经审核无误,扣除佣金后购汇支付货款,当日银行卖出汇率1美元=7.10元人民币。
4.14日,按代理进口电器货款CIF价格的2%向国内A公司结算代理手续费1500美元,当日即期汇率1美元=7.06元人民币。
5.22日,电器运达我国口岸,向海关申报电器应纳进口关税121909.09元,增值税额124347.27元。
6.25日,按代理进口电器手续费收入的5%计算应交营业税。
7.26日,以银行存款支付代理进口电器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8.26日,签发转账支票,将代理业务的余款退还国内A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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