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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ephuai
发布时间:2022-01-06
[主观题]
2008年6月12日某企业财务人员来电咨询,地税稽查部门对该企业税务稽查终结后,于6月12日下达了《税
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涉及补税罚款数额较大,企业负责人又出差,没有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税务人员于下午在邀请了当地派出所执法人员作见证并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后,仍将有关文书留在该企业。请问,企业财务人员能否签收?税务机关这样处理是否妥当?并简要说明相关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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