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A出口商于2007年11月1日向美国销售一批商品,售价为100000美元,购销合同订明美国企业应于2008年2月1日支
2007年11月1日即期汇率:
1美元=8.14元人民币
2007年11月1日90天远期汇率:
1美元=8.20元人民币
2007年12月31日即期汇率:
1美元=8.30元人民币
2008年2月1日即期汇率:
1美元:8.35元人民币
要求:作出相关的会计处理。
2007年11月1日即期汇率:
1美元=8.14元人民币
2007年11月1日90天远期汇率:
1美元=8.20元人民币
2007年12月31日即期汇率:
1美元=8.30元人民币
2008年2月1日即期汇率:
1美元:8.35元人民币
要求:作出相关的会计处理。
案情
我国A公司于×年3月10日与美国B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棉纱。合同的价格条款和付款条件如下:
“USD 500 per M/T CIF New York. Selected by the importer,payment shall be made when the documents or the shipor before the ship arrives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but not laterthan 90 days after the drawing of the Bill or Lading.”(每吨500美元,CIF纽约价。付款条件由进口商选择,凭单据或船到、或船到卸货港前付款,但不得迟于提单签发后90天。)
×年4月20日,由美国纽约某银行作为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装运单据,其中提单的日期是×年3月20日。代收行在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另外附有一份信函,其内容如下:
“本批单据是以信托方式交于贵公司审查的。但是,只有在付款之后,贵公司才享有处理单据的权利。如果贵公司不能立即支付包括手续费在内的全部金额,请责公司将托收单据直接退还我方,并告知退票理由。”
然而,进口商收到单据后并没有付款。而此时纽约正发生罢工事件,货物到达纽约后却无法卸货,只好被卸在附近的一个港口。×年5月5日,进口商将单据转售给另一与本买卖合同无关的第三者,当后者提货时发现货物短缺。此后,代收行试图从进口商处收回货款或追回单据,但均告失败。×年5月20日,代收行向法院起诉进口商,要求追回货款,并要求进口商赔偿因其违约而使代收行受到的损失。6月25日,法院判进口商败诉。进口商不服,于6月29日向法院上诉,理由如下:(1) 代收行所提交的单据没有附托收通知;(2) 代收行在没有从进口商处取得货款前即把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属于代收行违约在先;(3) 因为船只没有抵达纽约,而且仍在提单签发后得90天内,所以付款尚未到期;(4) 卖方短交货物,违反了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违约在先,这一违约行为可以抵销进口商应付而未付的货款。
×年7月14日,法院驳回被告得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 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后面附有一份信函,该信函视为托收通知;(2) 代收行没有作出任何违约的行为,因为被告违反了在代收行向其提示单据时本应支付货款而构成的契约行为,这属于被告违约在先,而银行并未违反任何约定;(3) 按买卖合同,付款虽未到期,但就本案例来看,因为被告已于×年5月5日将单据转售给他人,该事实说明被告已默认放弃根据合同的付款条件对卖方提出抗辩的权利;(4) 卖方短交货物是否违反合同,这由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来衡量,与代收行起诉被告无关;而代收行起诉被告是因为被告违反了其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两契约之间不具备可以相互替代的可能性。所以,被告应付未付的货款不能被抵销。
A、尺码吨
B、重量吨
C、732.6港元
D、723.6港元
1.20×5年5月1日合同副本:上海A工业自营出口厂与瑞士B公司订立出口手帕10万打的合同,单价SFR5/打,C.I.F.汉堡。瑞士B公司在汉堡驻有分公司,代办接货转运及货款结算事宜。
2.5月10日,B公司开来德汉堡市银行即期付款信用证(HB12345号),由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通知A厂,并任付款行。装运限期6/10,有效期6/20。通知手续费1‰,汇率为SFR 1=RMB 5。
3.6月1日,本厂仓库出库单:库存成本每打¥20。
4.6月2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单:保险费SFR 5500。又商品检验局检验费3‰人民币收据。购汇水单上汇率同前。
5.6月5日,市内运费单据¥4000。又报关单副本一联。
6.6月7日,海运提单副本,海运运费单据USD 20000。购汇水单上汇率为1:8。
7.6月9日,本厂业务科发票:内容同合同,号码CN 23456,汇率同前。
8.6月10日,财务科作成汇票并连同全套商业单证向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交单,要求付款。当天结汇,另在收入外汇中扣除手续费1.5‰及单据邮递费、电报费SFR 30。结汇水单上汇率为1:5.01,并另向该行购汇委托汇付德方中间商SFR佣金2%,汇款手续费1‰,购汇水单上汇率5.035。
9.7月20日,收到汉堡B公司索赔函,因每箱内少装,共短量500打,要求按原C.I.F.价赔偿,附SGS公证行商检证书。当即向德累斯登银行购汇汇付SFR 2500,并付汇款手续费1‰,购汇水单上的汇率为5.030。
二、要求
B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
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生虫害。
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表12-1 套期核算资料汇总
|
A公司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远期合同的时间价值排除在外。假定A公司的上述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所有条件。
要求:对A公司作会计处理。
A.预期收益可以计量
B.各项被套期风险可以清晰辨认
C.套期有效性可以证明
D.可以确保该衍生工具与不同风险头寸之间存在具体指定关系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