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在L/C有效期内,不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符合L/C所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一律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
只要在L/C有效期内,不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符合L/C所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一律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 )
只要在L/C有效期内,不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符合L/C所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一律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 )
A、只要在L/C有效期内,不论受益人何时向银行提交符合L/C要求的单据,开证行不得拒收单据和拒付货款
B、根据UCP600,可转让信用证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无需再对合同的履行负责
C、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为8月31日,我出口公司于8月1日将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于8月30日向议付行提交全套合格的单据、根据UCP600,银行应予以议付
D、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有多项内容时,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
E、受益人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后,如保持沉默,即表示受益人接受了修改
二、资料
1.承兑L/C,汇票开给“汇丰银行上海分行”,见票后90天付款,无息,按发票金额100%。
2.不可撤销。
3.最高金额:USD 95000。
4.装运港:上海。
5.通知行:汇丰银行上海分行。
6.不可分批,不可转船。
7.特殊条款:所有银行费用,包括贴现利息,由申请人负担。
8.有效期:2004年6月7日在上海。
最迟装期:2004年6月2日。
装后交单期:14天。
9.开证申请人:香港华侨百货公司。
10.接货港:香港。
11.单证:三份全套单证,包括:
①发票:开明CIF香港金额给5%折扣。
②装箱单。
③产地证。
④保险单:按CIC条款一切险附加战争险,作成空白背书。
⑤全套已装船海运提单,抬头“凭香港汇丰银行指示”,标明“运费已付”。
⑥货名:金三杯#××规格真丝绸10万码,每码价1美元CIF香港,合同号#123456CH。
12.开证行:香港汇丰银行。
13.受益人: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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