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合法的招标投标行为是( )的行为。
A.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抬高标价
B.投标人串谋压低标价
C.限定投标人范围
D.排挤竞争对手
- · 有5位网友选择 D,占比50%
- · 有2位网友选择 C,占比20%
- · 有2位网友选择 B,占比20%
- · 有1位网友选择 A,占比10%
A.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抬高标价
B.投标人串谋压低标价
C.限定投标人范围
D.排挤竞争对手
A、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向招标人书面提出异议
B、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当场提出异议
C、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直接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D、招标人在对投标人异议做出书面答复前,应当继续招标投标活动
E、行政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确定
A.经营者为清偿债务而销售商品的行为
B.经营者销售非季节性的商品的行为
C.经营者销售有效期即将到来的商品的行为
D.经营者销售非积压商品的行为
A.1%以上10%以下 B.1%以上5%以下
C.1%以上15%以下 D.1%以上20%以下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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