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银行可以开立或保兑受益人在SSI名单上的美元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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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自通知该修改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
B.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
C.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
D.对同一修改的内容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应当被视为接受修改的通知。
A.多个法定继承人申请委托其中一人或多人代为领款
B.受益人在中国境内无银行账户,且因移民.留学等客观原因无法返回中国境内配合开立银行账户或本人无法现金领款的
C.在中国境内的受益人无银行账户,且因年老.体弱.重病等身体原因无法配合开立银行账户或本人无法现金领款的
案例 担保行拒不履行保函义务案
案情
意大利甲银行于2004年6月15日开立一份见索即付保函,受益人为中国乙公司,申请人为意大利丙公司。保函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458号)。
由于丙公司提供的生产线存在质量问题,且经要求后仍未能妥善解决,受益人遂于2004年8月6日向甲银行发出了保函项下的索偿通知。甲银行于2004年9月13日发来电文,告知由于丙公司在意大利法院申请了保全措施,故而无法支付该保函项下款项。后受益人委托律师和商会与甲银行反复交涉,指出根据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669条,凡申请诉前保全措施者,须在申请之日30天内提起正式诉讼,否则有关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保全裁定。但是,时至2005年9月19日,意行仍声称法院止付令有效,无法付款,但拒不提供法院止付令或其向法院提出合理抗辩的任何证据。
A.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B.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
C.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D.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A.风险参与银行
B. 风险被参与银行
C. 包买行
D. 代付行
A.风险参与银行
B.风险被参与银行
C.包买行
D.代付行
A.乙公司应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
B.丙银行的保兑义务并不因开证行的破产而免除
C.因开证行已破产,甲公司应直接向乙公司收取货款
D.虽然开证行破产,甲公司仍可依信用证向丙银行交单并要求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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