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刘彤,配偶江白,2006年登记结婚,2010年购买一套位于中山区的住宅,产权登记在刘彤名下,双方于2013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此房产归刘彤所有。现刘彤出售此房产无需办理离婚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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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彬彬
B.金玉
C.彬彬、金玉
D.彬彬、金玉、彬彬配偶
刘军(男)与何红(女)在1975年结婚,婚后没有生育,收养了刘军弟弟的儿子,取名刘鹏。2004年1月刘鹏娶妻王嫒(女),王媛在国有公司工作,婚后与刘军与何红分家,并于2005生一女刘霞。2006年刘鹏不幸因公牺牲,得到政府抚恤金20万元,王媛未再嫁而尽心尽力照顾刘军与何红。2007年刘军逝世,留下遗产房屋6间,存款10万元,另有承包的山地100亩。刘军留有录音遗嘱,遗嘱规定将房屋给何红,存款留给刘霞。
关于收养,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B.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子女
C.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D.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A.甲市A区
B.甲市B区
C.王某起诉时刘某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D.王某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王某起诉时刘某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D.王某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席某与刘某1997年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不久,于1998年2月登记结婚。席某在家庭中感受不到温暖,寻求婚外的慰藉,便有了第三者。2004年3月,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并无太多争议,刘某的委托代理律师突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证据,是刘某为证明席某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委托私人侦探偷拍制作的光盘资料。原告席某的代理律师对此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
摘自:http://www.xici.net/
请问:偷拍录像的证据有无法律效力?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C区人民法院
D.乙市D区人民法院
A.公积金部分贷款按照首套政策执行
B.可以通过工行,建行农行任一银行办理
C.贷款年限按照军人公积金最长30年
D.总贷款成数及商贷部分利率按照二套政策执行
A.法院只有等无效婚姻案件判决以后,才能再行审理离婚之诉
B.法院应当判决婚姻无效
C.法院不用支持李某的离婚请求
D.法院应当支持李某的离婚请求,同时要求吴某赔偿李某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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