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化妆品生产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2008年1月1日起,化妆品生产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008年1月1日起,化妆品生产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A.2008年12月31日
B.2008年9月17日
C.2009年1月1日
D.2008年1月1日
(1)当月销售货物收款50000元,未开具发票;
(2)2008年1月销售货物30000元,发货时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初因质量问题被退回;
(3)上月购进的原材料中有15000元用于企业新办公楼的工程建设,进项税额已经抵扣;
(4)本月购进货物20000元用于对灾区捐赠;
(5)将自产的卷烟用于本企业对外营业的大酒店,卷烟的生产成本5200元,对外的市场零售价8500元;
(6)将外购的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普通化妆品(购进价4000元)用于职工福利。
A.323.2
B.343.2
C.333.2
D.363.2
A.免税
B.两免三减半
C.三免三减半
D.五免五减半
(1) 当月按分期收款合同应取得销售款60000元,月底仍未支付;
(2) 2008年1月销售货物30000元,发货的同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初因质量问题被退回,已经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 本月购进原材料15000元用于企业新办公楼的工程建设;
(4) 将自产的卷烟1箱用于本企业对外营业的大酒店,卷烟的生产成本5200元,市场零售价 8500元;
(5) 将上月外购的用于生产高档化妆品的普通化妆品(购进价4000元)用于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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