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主办企业、境内成员企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不得参加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应按现行规定办理()”相关的问题
第1题
已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被列为B类的,无需变更主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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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已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被列为B类的,所在地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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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已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被列为C类的,所在地外汇局将通知跨国公司变更主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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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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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可以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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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已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其他成员企业被列为B类的,主办企业应终止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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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已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的主办企业被列为C类的,所在地外汇局应终止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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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跨国公司的主办企业可持备案通知书,在经备案的合作银行直接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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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成员企业中,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兄弟公司不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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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的外债额度集中管理,主办企业可以自身为实际借款人集中借入外债,也可以成员企业为实际借款人代理其借入外债。但外债的借入和偿还应通过主办企业的国际资金主账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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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主办企业应在取得跨国公司备案通知书后两年内开立国内资金主账户,并实际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相关业务,否则备案通知书自颁发满两年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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