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有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B.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C.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D.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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