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主管人员或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者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A.会计业务经办人员与事后监督人员、会计资料保管人员混岗操作的
B. 安排印、证两岗工作人员混岗操作的
C. 电子汇划业务录入员、复核员、查询查复人员混岗操作
D. 机构柜员参数管理人员与账务处理人员混岗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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