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学校责任事故界定过程中,下列情形属于学校有过错的包括()。①学校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②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与要求的。③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④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A.①③④
B.①②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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