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2月,林东市汽车配件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黄海市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批配件
经法院查明:1986年1月,甲方推销员王某来黄海汽车修理厂推销配件时,为了让乙方同意签订购销合同,达到多推销、多提成的目的,竟在洽谈时,隐瞒了该配件为翻修再生产品的主要情节,欺骗乙方签订了合同。乙方进货后在修理过程中,用户屡屡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因此拒绝付款。
问:当事人的经济行为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经法院查明:1986年1月,甲方推销员王某来黄海汽车修理厂推销配件时,为了让乙方同意签订购销合同,达到多推销、多提成的目的,竟在洽谈时,隐瞒了该配件为翻修再生产品的主要情节,欺骗乙方签订了合同。乙方进货后在修理过程中,用户屡屡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因此拒绝付款。
问:当事人的经济行为是否有效?理由是什么?
2012年初以来,W市某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紧邻某汽车配件厂(以下简称“汽配厂”),小区位于汽配厂下风向,在小区中经常闻到从汽配厂车间飘来的异味,小区中的居民陆续出现头晕、恶心等症状,个别居民被确诊为癌症。其中被确诊患有肺癌的小区居民胡某认为癌症的发生与汽配厂生产活动有关。经有关部门检测,汽配厂生产汽车阻尼片所用的沥青材料中含有强致癌性的多环芳烃,长期接触会诱发癌症。 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汽配厂停止使用沥青材料并赔偿损失60万元。胡某提交的证据包括:肺癌诊断证明、汽配厂所用沥青材料含有多环芳烃及酚等有害物质的产品说明书、上述物质具有强致癌性的专家证明、长期接触多环芳烃会诱发癌症的医学文献资料。汽配厂辩称:虽然生产阻尼片所用沥青材料含有多环芳烃,但由于诱发癌症的原因很多,胡某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所患肺癌与汽配厂所用沥青材料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汽配厂在使用沥青材料生产阻尼片的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散发。环保部门曾屡次向其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书,责令其停止相关作业,但汽配厂并未执行该决定。 本案中,如果汽配厂否认胡某提出的侵权指控,是否应当举证?为什么?
本案中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环保部门责令汽配厂限期治理而不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1)3月1日,A公司购人了一批汽车零部件,用于自产自销的汽车。该批零部件的购买价款为500万元,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85万元。购买过程中发生了运杂费20万元,到年末,已领用50%用于生产汽车,该批汽车尚未完工,到年末发生了除零部件之外的成本总额200万元。
(2)5月30日,接受B公司的委托代为销售一批汽车,汽车的成本总额为2000万元,共50辆。双方约定,A公司需按照每辆6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按不含税售价的15%收取代销手续费。到年末,已对外销售20辆。
(3)6月30日,A公司接受C公司委托代为生产10辆汽车。这10辆汽车是由于C公司发生配件短缺造成的尚未组装完工的汽车,组装完成后交回给C公司。A公司在组装过程中领用螺钮等配件价值200万元,发生人工成本为100万元,到年末尚未组装完成。
(4)2×13年年末,A公司为了鼓励职工工作,购买了一批面粉和食用油作为过年福利,共花费300万元。该批面粉和食油尚未发放给职工。假定A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 7%,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1)假定资料(1)中该批尚未领用的零部件市场销售价格为200万元,该批零部件全部用于生产汽车至完工将发生成本500万元,该汽车的市场销售价格为900万元,预计将发生销售费用80万元。判断资料(1)中尚未领用的零部件是否发生了减值。
(2)根据资料(2)判断受托代销的汽车是否应在A公司的存货项目中列示,如果列示,请计算此批汽车在存货项目中列示的金额;计算A公司因销售该汽车确认的收人金额。
(3)根据资料(1)~资料(4)汁算以上交易或事项对年末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的影响金额。
问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上述行为中那些地方违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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