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高发布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A.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B.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C.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D.自行监测仪器不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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