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准许。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A.无过错一方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B.无过错一方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原告,可以在离婚诉讼终结后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C.无过错一方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在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不能再行提出。
D.无过错一方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A.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为无过错方享有,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B.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C.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D.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A.如果甲坚持离婚,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B.甲有权自己决定人工终止妊娠,乙无权对甲主张自己的生育权
C.如果甲、乙是通过协议离婚的,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甲得知自己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在知道后的1年后向法院提出,法院应当受理
D.甲有权向乙主张损害赔偿,但是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A.必须是本案的原告或者被告
B.必须向受诉法院提出
C.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后,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
D.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A. 终结诉讼
B. 驳回上诉
C. 不予受理上诉
D. 中止诉讼
案情:何莉莉(女)与王文山(男)于2000年结婚后居住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2008年1月,王文山去北京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朝阳区。2009年5月,王文山向自己所在的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何莉莉离婚,朝阳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王文山回到沈阳市后,向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起诉与何莉莉离婚。和平区法院受理后,王文山找到律师周涛进行咨询。周涛看了案件材料后,第二天向王文山讲了法院将会判决离婚的意见;王文山向周涛表示,某律师想代理其诉讼;周涛当即对王文山说,该律师所承办的案件88%都打输了,同时向王文山示意其同学在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民庭当庭长。王文山深信无疑,决定委托周涛代理诉讼。王文山因为不愿与何莉莉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和平区法院予以准许。
和平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开庭审理中,王文山的诉讼代理人周涛称,王文山要求离婚的原因,是何莉莉的学历太低,没有共同语言,缺少沟通。何莉莉承认自己比王文山学历低缺少沟通,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和平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王文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法院认为何莉莉已承认自己比王文山学历低,缺少沟通,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遂于2010年4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何莉莉认为其与王文山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10年6月向沈阳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沈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沈阳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王文山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本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
对于王文山的起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