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因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遂于2016年3月15日制作了调解书,并于3月16日通知双方到法院签收调解书。甲于3月17日来法院签收并取走调解书,而乙直到3月20日才签收取走调解书。本案调解书生效日期应当是:()。
A.2016年3月15日
B.2016年3月16日
C.2016年3月17日
D.201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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