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同胞)房产项下提出结汇申请时,银行需审核有效护照等身份证明外,还包括以下()材料。
A.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B.一年期以上的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C.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D.房屋产权证
A.在所在城市购房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证明
B.一年期以上的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
C.商品房销售合同或预售合同
D.房屋产权证
A. 银行应按实需原则为客户办理期权业务
B. 银行可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买入期权、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不得办理人民币对外汇卖出期权
C. 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基础商业合同并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客户叙做期权业务符合套期保值原则
D. 银行为客户办理期权业务,应向客户充分揭示期权交易的风险并取得客户的确认函,确认其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期权交易的风险
案情
某年4月国内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约LYSD15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家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某某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由美国某船公司装运。货物装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到开证行索汇。正常的偿付结汇时间已过而货款却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申请人拒绝赎单,全套单据由开证行保留。与此同时,我公司向船公司查询货物下落,被告知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鉴于全套正本提单仍在开证行处,我方亦未有任何放货指令,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对此作出解释。船公司答复说,托运人要求出具的是记名提单,记名提单项下可以不需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并无责任。我公司要求申请人赎单及船公司赔偿都未果,不久全套索汇单据被退回。出于无奈,我公司将美国船公司告上法庭。被告以此案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作为辩护依据,提出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国内海事法院一审认定,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完整的美国法律文本,故本案适用中国海商法,提单无论记名与否都是物权凭证,裁定承运人必须凭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放货,被告无单放货已严重侵权,应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庭的严正要求下,被告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经仔细研读,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本案恰恰未涉及美国港口。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下达七天内,我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与利息。
B.4万元适用3年期利率
C.1万元适用活期利率
D.5万元适用活期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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