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江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强奸案审查起诉时,被害人姜某要求向人民检察院陈述意见。办案人员认为,该案已经讯问
问:
(1) 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2) 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是否应当听取姜某的意见?
(3) 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应当遵守哪些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4)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系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问:
(1) 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应当审查哪些内容?
(2) 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起诉时,是否应当听取姜某的意见?
(3) 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应当遵守哪些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
(4) 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系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在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
海滨市(县级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该市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故意伤害案。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3名犯罪嫌疑人王某、董某、凌某于 1999年5月19日因酒后口角将被害人胡某打成重伤。在审查起诉时,人民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发现公安机关仅将其中的两名犯罪嫌疑人王某与董某抓获,另一犯罪嫌疑人凌某案发后一直在逃。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就以犯罪嫌疑人尚未全部在案为由,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天后公安机关成功地在外地抓获了凌某又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而在该期间被害人胡某由于伤情恶化被迫转院至北京治疗。由于路途遥远,办案人员通过电话征询了被害人胡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检察机关在对该案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过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办案人员遂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市公安机关回复了一份工作说明以证明侦查过程中未采用非法取证手段,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将该说明加入案卷,继续审查。后又发现该案整体上证据较为薄弱,达不到起诉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结束后,检察机关再次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时,根据前后补充的证据并结合全案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认定凌某并未参与殴打胡某,只是旁观者,对凌某作出不起诉处理;王某是否参与犯罪,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检察机关对其作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董某的罪行虽已查清,但由于无法查清作案工具(一把匕首)的去向,而且董某的真实身份、住址也未查清,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暂时不予起诉的决定。
请指出上述审查起诉的过程有哪些程序错误?
A.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
B.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甲某和H县人民商场
C.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H县公安机关
D.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该盗窃案的被害人
A.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B.应当立即释放丙
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丙刑事责任
D.该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A.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中,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权作出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B.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C.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证据不足,有权决定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D.在法庭审理中,检察人员有权建议延期审理,以便对案件补充侦查
A.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
B.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乃至提请复核
C.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书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D.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书的,有权向检察院申诉;对于维持不起诉决定的,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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