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系H公司员工,1999年3月进入该公司工作。1999年3月至2004年3月,H公司一直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A.H公司一直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为公司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同时,公司要求周某本人也以个人工资2%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合法的
B.由于从2004年4月失业保险费的缴纳中断,故周某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C.由于周某的失业保险费只缴纳了13个月,故周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时间是13个月
D.周某如果在失业期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A.H公司一直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为公司员工缴纳失业保险金,同时,公司要求周某本人也以个人工资2%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是合法的
B.由于从2004年4月失业保险费的缴纳中断,故周某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C.由于周某的失业保险费只缴纳了13个月,故周某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时间是13个月
D.周某如果在失业期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其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问题:
(2012年)2010年1月某上市公司员工周某以1元/股的价格持有该公司的限制性股票5万股.该股票在中国证券髓记结算公川髓记日收盘价为4元/股,2011年12月解禁股票3万股,解禁当日收盘价7元/股。周某奉次解禁股票应纳税所得额为()元。
A.135000
B.147000
C.180000
D.286000
A.6600
B.6300
C.6000
D.5700
A.6600
B.6300
C.6000
D.5700
1999年3月23日,傅某又向永新工行借款2万元,期限为一年,同时偿还了3月8日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仍以刘某3.5万元存款单作质押担保,并由傅某以刘某名义与永新工行签订质押合同。同年4月15日,傅某再次向永新工行借款2.8万元,期限为11个月,同时偿还3月23日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再次由傅某以刘某名义与永新工行签订质押合同。傅某1999年3月23日及4月15日的两次借款,刘某均不知情。
2001年4月26日,因傅某未按期还款,永新工行遂提前支取刘某的3.5万元定期存款单的32391.10元清偿傅某所欠1999年4月15日借款本息,余款由永新工行续存并保管。同年8月,刘某得知永新工行已处置其存款偿还傅某的1999年4月15日借款后,遂拒绝领回尚余存款,并要求永新工行归还该3.5万元存款及利息,未果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A.挪用资金罪
B.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C.金融凭证诈骗罪
D.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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