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信用证受益人,其责任不包括()。
A.根据信用证条款发货并缮制单据交银行
B.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C.确保发运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D.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发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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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1位网友选择 C,占比12.5%
- · 有1位网友选择 B,占比12.5%
A.根据信用证条款发货并缮制单据交银行
B.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C.确保发运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D.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不发生损失
A.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即构成其付款责任
B.证实信用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应开证行要求,将信用证及时、准确地通知受益人
C.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通知信用证;若不准备通知,应及时通知开证行
D.对信用证的条款不完整、密押不符的,要及时与开证行联系
E.对信用证要求加具保兑,可以作出自己的决定,但应将其决定及时通知开证行
A. 应立即通知开证行
B. 可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并告知不能确认该证的表面真实性
C. 既不通知受益人也不告知开证行
D. 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但不告知不能确认该证的表面真实性
A. 在开证申请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履行付款义务
B. 在开证行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履行付款义务
C. 在议付银行不议付时履行付款义务
D. 承担第一性的付款义务
A、在进口方不履行付款责任时才履行付款责任
B、在开证行不履行付款责任时才履行付款责任
C、在出口方不履行付款责任时才履行付款责任
D、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案情
I银行开立一张以M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并且要求通知行A加保。A银行对信用证加保后通知了M,在信用证到期日两天之前,M将全套单据交A行议付。A行发现全套单据有两处不符:其一是提单抬头做成了托运人抬头并空白背书,而信用证的要求是提单做成买方抬头;其二是信用证超支USD10000.00,考虑到信用证即将到期,A行立即将此情况通知M,M要求A行立即电传开证行I银行要求其授权付款。开证行在接到A行的电文后与其开证申请人协商,在后者的同意下,I银行授权A行议付提示的单据。
在I银行电告A银行对不符单据付款后,I行国内的政局开始动荡,政变使政府行将倒台,结果使I银行营业中断。有鉴于此,A行通知M:尽管它已收到I行同意对不符单据付款的指示,A行不准备照办,因为I行的资金账户已被冻结。如果A行对M付款,它将无处取得偿付。
受益人于是求助于其律师,律师称既然A行已对该证进行了保兑,根据《UCP 600》规定在未征得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该行不得撤销保兑,故A行必须付款。而A行则认为:保兑只是在提交单单、单证严格一致的情况下有效。鉴于受益人提供的单据已有两处不符,故该保兑已自动终止。
受益人律师答复道:A行既然已无条件同意与I行联系,要求后者授权对提示的不符单据付款,这一行为以构成A行同意付款的承诺。因此,受益人要求A行支付信用证的全部款项外加I行同意付款之日起至A行实际付款之日间的利息,以及处理这一事件过程中的一些费用支出。
案情
S国A银行收到W国B银行开立的以A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要求据此向D客户提供100万美元的信贷。A银行因缺少B银行的印鉴本,便去B银行某分行核对。尽管在核对过程中双方还有争议,但毕竟在信用证签注了“印鉴相符,B银行”的字样,落款是B银行分行的两位职员的签字。然后,A银行凭持有的B银行悉尼分行的印鉴本核对了该两位职员的签字,完全相符。就此,D客户从A银行取得了100万美元。不久,A银行为信用证的一些小修改和B银行联系时,B银行否认曾经开立过此证,并表示对该信用证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A银行要求凭信用证支取100万美元遭到B银行的拒付。B银行声称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且信用证上某些内容也足以引起A银行的警觉。A银行反驳称,印鉴经核对相符,说明信用证是真实的,为此B银行应对该证负责。
经法庭鉴定认为:原告A银行以其对汇入汇款业务中印鉴核对的处理引作证明,是按当地银行惯例行事的,因而也是确定信用证真伪的有效方法,并且如果通过具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核对印鉴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那么通过开证行的分行核对印鉴当然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被告声称信用讧若干内容应引起A银行的警觉,因此被告可不受约束。法庭认为只有原告对于该伪证真正知情,被告才不受约束。对于原告来说,因不知道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把被告的信用证当成是真实的,是合情合理的。
本法院裁决被告对该信用证承担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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