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甲某因急需资金与乙银行协商贷款,甲某用其商品房的房产证抵押(该房产证中显示户主为甲某,共有人甲某之妻),在乙银行贷款40万,贷款期限1年。签约后,银行即将40万元交付给甲某,双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03年6月,贷款期限届满,甲某在未按时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将已设定抵押的商品房以45万元的价格卖与丙某。双方签约后,丙某即支付了全部房款,且双方办理了商品房过户手续。乙银行得悉后
A.甲未办理房产证即转让房屋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
B.甲隐瞒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事实构成欺诈,所签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C.甲与某乙所签合同为有效合同
D.甲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张某以其坐落在某市市中心的一处房握(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甲银行和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张某与甲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乙银行于6月8 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张某无力还款,甲银行、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张某的房屋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下列甲银行、乙银行对拍卖款的分配方案中,正确的是()。
A.甲银行75万元、乙银行75万元
B.甲银行100万元、乙银行50万元
C.甲银行50万元、乙银行100万元
D.甲银行80万元、乙银行70万元
A.李某先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然后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B.李某先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然后再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C.李某先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然后再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
D.李某先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然后再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
另外,甲某曾于2001年3月20日与丙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抵押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人民币10万元,并明确约定以甲某的厂房、设备为抵押物。甲某与丙某当日即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至2003年3月25日丙某也未讨回借款。
乙银行因贷款到期催付不着,遂于2003年3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4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丙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若甲某无力偿还其对乙银行与丙某的借款,乙银行与丙某将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有何法律依据?
另外,甲某曾于2001年3月20日与丙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借款抵押合同,由丙某借给甲某人民币10万元,并明确约定以甲某的厂房、设备为抵押物。甲某与丙某当日即办理了抵押物登记。至2003年3月25日丙某也未讨回借款。
乙银行因贷款到期催付不着,遂于2003年3月25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4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丙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甲某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与丙某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又如何?
A.乙银行既可以主张抵押权,也可以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乙银行只能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能主张抵押权
C.乙银行应先主张抵押权,后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D.乙银行应先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张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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