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进出口公司向泰国巴伐利亚有限公司出口一批电器电料,国外来证规定:“…100 cases of Electric Goods and
“(1) 信用证的要求是:清洁的已装船的海运提单,你们却是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2) 规定不许转运,但根据你们提单上的记载,显然货物是经过转运到曼谷港,故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现无法付款,单据暂由我行代保管,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请问:应如何答复?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1) 信用证的要求是:清洁的已装船的海运提单,你们却是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2) 规定不许转运,但根据你们提单上的记载,显然货物是经过转运到曼谷港,故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现无法付款,单据暂由我行代保管,速告单据处理意见。”
请问:应如何答复?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成立吗?为什么?
乙宾馆接到该电报后,遂向甲公司回复称:只欲购买甲公司50台电视机,每台电视机付款3200元;60台电冰箱,每台电冰箱付款2500元,共计支付总货款31万元,货到付款。
甲公司接到乙宾馆的电报后,决定接受乙宾馆的要求。甲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点为乙宾馆,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
甲公司同时与丙运输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将货物运至乙宾馆。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丙公司将剩余的未遭损失的货物运至乙宾馆,乙宾馆要求甲公司将货物补齐后一并付款。
甲公司迅速补齐了货物,但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于是,甲公司通知乙宾馆解除合同,乙宾馆不同意解除合同。甲公司拟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释合同,并要求乙宾馆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及合同、仲裁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乙宾馆的回复是承诺还是新的要约?为什么?
(3)丙公司是否应对运货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为什么?
(5)甲公司能否向法院起诉?为什么?
我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向乔治亚有限公司出口一批化工原料。我出口公司根据合同规定的5月份装运期,提前于4月5日即向乔治亚公司催促开证,但对方一直延迟到5月5日才开出信用证。信用证中有关条款如下:“…negotiation onor before June 15,1997. …2/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out to order of Georgia Co.Ltd.,notify accountee.The bill of lading must bedated not later than May 31,1997. All documents must be negotiated within15 days from the date of bill of lading.”信用证中的特别条款同时规定:“Thebeneficiary must send 1/3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to the accountee immediately after shipment....A facsimile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applicant certifying that the consignee has taken delivery of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我化工公司在5月13日装船,但由于买方在5月30日才发出“收货证明”,造成最后交单日期超过了信用证规定的时间,从而构成过期提单。问:我应该从上述案例中受到什么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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