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生前在其经常居住地甲市的公证机关立下遗嘱,将其拥有的坐落于乙市的一套住房,由其女儿张某继承,且不作夫妻共有产。王某去世后,张某向乙市的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A.张某的身份证原件;
B.遗嘱公证书;
C.甲市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D.王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乙市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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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张某的身份证原件;
B.遗嘱公证书;
C.甲市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D.王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乙市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2.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
3.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A.房地产抵押
B.续建工程抵押
C.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
D.在建工程抵押
A.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现代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B.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是现代债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C.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D.权属档案管理,是房地产行政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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