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B、《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C、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D、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A、A项,文理解释,是指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于可能具有的含义。从《刑法》第236条的字面规定看,并没有将婚内强奸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丈夫强奸妻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所谓婚内强奸是否构成强奸罪的问题,主要是考虑证据证明、刑事政策等问题。A项说法正确。
B、B项,抢劫罪的“暴力”与强奸罪的“暴力”含义相同,都是使对方无法反抗的手段。两罪的“胁迫”虽然共同含义均是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然而,恐惧心理的程度不同:在抢劫罪里要求达到完全剥夺意志自由,被害人没得选;但在强奸罪里只需要达到部分剥夺意志自由,使意志自由有瑕疵即可。换言之,抢劫罪的“胁迫”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但强奸罪的“胁迫”可以是以非暴力相胁迫。B选项错误。
C、C项,第一,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应属于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个行为。如果性质不同,不能进行当然解释的推理。宠物与婴儿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第二,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逻辑合理性,但该结论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根据“举轻以明重”入罪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为由以犯罪论处。C选项说法错误。
D、D项,“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中止犯的有效性要件,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D选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