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为了报复,将卢某价值80万元的轿车砸坏。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其取保候审,郑某是林某的保证
A.郑某应当承担14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B.郑某应当承担16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C.郑某应当承担8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D.郑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A.郑某应当承担14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B.郑某应当承担16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C.郑某应当承担80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D.郑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林某,男,30岁,某私营企业经理。
被告:卢某,男,28岁,无业人员。
被告人顾某,于1993年5月在广东省深圳市个人投资开办了私营企业全盛实业有限公司,自任总经理。1994年顾某得知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从中赚取大钱,遂开始筹划这一“发财之道”。自同年11月起,被告人顾某与其公司的另一经理林某开始以全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收取好处费。到1995年5月正,在短短的七个月内,被告人顾某、林某共先后为16家外贸进出口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28票份,价款3165万元,税款万元,卢某从中收取好处费2.7万元。案发后,追缴顾某赃款56.7万元,港币2500元和用赃款购买的皇冠轿车一辆等物。
【问题】对被告人顾某、林某、卢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A.证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
B.被告人的近亲属不能作为证人
C.证人没有义务出庭作证,只需提供书面证言
D.证人无权要求对其因作证而受到的经济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A.被告人甲和乙因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7年和5年有期徒刑,人民检察院对乙的判决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分别改判甲和乙为10年和8 年的有期徒刑
B.被告人丙因犯盗窃罪和抢劫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2年和5年有期徒刑,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判决宣告后,丙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将盗窃罪和抢劫罪的刑期分别改判为3年和4年,决定执行的刑期为6年
C.被告人丁因抢夺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宣告后,丁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但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
D.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判决宣告后,戊和自诉人均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撤销了原判的缓刑,仍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戊有期徒刑2年
A.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B.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
C.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
D.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
A.因为犯罪既遂是中分则各条确立的处罚的基本形态
B.因为上述A的理由,既遂是分则各条确立各罪在犯罪进度上之标准形态
C.因为上述A和B的理由,总则不必也不能规定既遂
D.我国分则各条确立了既遂形态但未逐一规定各罪相应的未完成形态,故需对预备、未遂、中止作特别规定
A.二审法院可以对李四加刑
B.二审法院可以对张三加刑
C.二审法院对张三和李四都不能加刑
D.二审法院可以对李四和张三都加刑
A.周某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B.周某构成徐某与顾某犯罪的共犯,属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与贪污共犯的想象竞合
C.徐某与顾某贪污1万元属于既遂
D.给周某送的1万元属于个人行贿
A.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都必须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才能终结
B.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只要经过了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一律即告终结
C.地方各级人民去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在法定期限内都可以提起上诉或者抗诉而引起第二审程序
D.每一个刑事案件可以被两次起诉至人民法院审判,第二次起诉和审判后,该案即告终结
A.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B.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接受后,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C.人民检察院按照管辖范围,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D.人民检察院按照管辖范围,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A.抢劫罪未遂
B.抢劫罪中止
C.抢劫罪预备
D.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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