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以正常工作安排为由,拒付职工的加班工资。职工不服,推举2名职工代表50名职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收到申谙书8日后决定受理,并于3个月后作出裁决,裁定该厂依法支付职工的加班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此案中职工推举2名代表申请仲裁是否有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不正确之处?为什么?
请结合相关法规。回答下列问题: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适用于何种处理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某厂为提前完成季度生产任务,安排厂里职工加班加点。生产任务完成以后,职工要求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厂领导却说这是正常的工作安排,不发加班加点工资。全厂一百多职工推举秦某、宫某二人上告。1999年7月3日,这两名代表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书后第5日决定受理,并于9月29日作出裁决,责令该厂支付拖欠的加班加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并于当天将裁决书送交双方当事人后结案。
试分析:
(1)该争议的性质是什么?应该适用何种处理程序?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是否有错?为什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列争议中,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是()。
A.职工甲因工致残。要求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企业予以拒绝
B.职工乙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受伤,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未被认定为工伤.乙不服
C.职工丙在某服装厂工作。经常在节假日加班,但该厂在计算加班费时只按工作日加班标准结算,丙不服
D.职工丁与某企业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后,该企业以效益不好为由解除与丁的劳动合同,丁不服
问题:该公司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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