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甲公司举办“第X届环球洲际小姐大赛(XX赛区)”。乙于同年2月在丙医院做了面部整形手术并为其进行广告宣传。同年5月13日,乙报名参赛并签定了《参赛公约》,公约禁止参赛选手在参赛期间参加国内外有关时装表演、广告、摄影、影视等活动,否则取消参赛资格。决赛前甲公司书面通知乙,称“鉴于有关证据表明,您是人造美女,故组委会决定取消您参加总决赛的资格”。甲公司碍于舆论再次书面通知恢复乙的比赛资格。乙觉得收到表示拒绝参赛并以其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未在赛前提出明确要求,临时取消乙的比赛资格。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由题干信息可知乙的人格尊严遭到了侵害
C.甲不具有损害乙人格尊严的主观故意
D.称呼乙为“人造美女”并未损害其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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