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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Chenshan333
发布时间:2022-01-07
[主观题]
我国A公司与某外乙国B公司于1992年10月20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CFR合同,A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
装船期限为1993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运港途中未尽责速遣,结果使装货至1993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接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B公司依据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A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2月10日到达目的港,A公司已安排好一些接货的工作,但该船却于2月25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A公司在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做好的运输工具和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请问:(1)在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人C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为什么?(2)如果本案A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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