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UCP 600》规定的审单合理期限 案情 某银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并通过另一家银行将信用
案例 《UCP 600》规定的审单合理期限
案情
某银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并通过另一家银行将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受益人发货后取得单据并向通知银行议付,议付银行议付后将单据传递给开证行。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第九个工作日以不符点为由拒付。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第九个工作日拒付是否合理?
案例 《UCP 600》规定的审单合理期限
案情
某银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的议付信用证,并通过另一家银行将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受益人发货后取得单据并向通知银行议付,议付银行议付后将单据传递给开证行。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第九个工作日以不符点为由拒付。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第九个工作日拒付是否合理?
A.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负有第一性付款责任
B.信用证一经开证行开立,即是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自主性文件
C.信用证条件下由申请人直接向卖方付款
D.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纯的单证业务,银行只处理单证,不涉及货物和合同行为
案情
我国某银行收到国外开来信用证,其中有下述条款:(1) 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 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的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修改后装运,该加押修改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该信用证对出口商有怎样的风险?出口商应否接受该信用证?
案情
C银行开出一份信用证中,对货物的描述如下:数量2500箱,单价USDl5.80。价格条款为CIF,其中FOB价为USD39500.00;运费USD800.00;保险费USD75.00,信用证总金额为USD40375.00,允许有5%的增减(包括数量和金额)。而后,C银行收到议付行提交的单据审核中发现:实际装货数量为2625箱,汇票金额为42875.00。发票中显示FOB价为USD42000.00,运费为USD800.00,保险费USD75.00。开证行经计算,发现正确的总金额应为USD42350.00。即:FOB价USD41475(2625箱X单价USDl5.80),加运费为USD800.00,和保险费USD75.00。显然发票中的单价计算有误。C银行据此拒付,而议付行提出异议,认为其没有义务核对单价与数量计算的正确与否。银行有义务和责任在审单中进行详细的数学计算吗?以什么标准来认定什么是须计算的,什么是不需计算的?
案情
2003年11月1日,中国香港某银行根据其客户A公司的指示开立一张金额为20000美元的信用证,货物允许分批装运。2003年11月20目,申请人向开证行说明货物由受益人分两批装船,第一批货物已经抵达香港,要求开证行出具提取这第一批货物的提货担保,并附上相应的金额为10000美元的赔款保证。由于申请人在开证行有40000美元的信用额度,所以该行签发了一张给船公司的提货担保,允许申请人提货。一星期后,第一批货物的单据尚未收到,申请人又要求提取第二批货物的提货担保。由于申请人的信用额度并未突破,因此开证行开出了第二份提货担保。几天后,开证行获悉它的客户A公司倒闭了,董事们不知去向。之后开证行收到了国外寄来的单据,但金额是20000美元。显然信用证下只有这一批货物,根本没有第二批。一个月以后,凭开证行担保而被提走第二批货物的船公司,声称开证行侵占了价值为20000美元的货物。原来A公司少报了第一批货物的金额,再冒领了不是它的第二批货物。
案情
某贸易公司向国外客商出口货物一批,以远期D/P方式付款。合同订立后,出口方及时装运出口,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远期汇票连同所有单据一起交到银行,委托银行托收货款。单据寄抵代收行后,进口商办理承兑手续时,货物已到达了目的港,且行情看好,但付款期限未到,为及时提货销售,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提前提货。不巧,在销售过程中,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被火烧毁,进口商又遇其他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由于进口商以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贸易融资,其信用风险应由代收行承担。代收行在付款到期日仍需向出口商付款,并承担由此而来的信贷损失。
案情
出口商A是银行B的客户。A收到了以其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备货过程中资金不足,向B申请信用证下的打包贷款。B同意发放打包贷款,贷款金额为信用证金额的80%,贷款期30天。双方约定,当A发运货物后,即以全套单据向B议付,B从A应得的议付款中扣除打包贷款本息。在贷款期内,A因经营不善倒闭,不再发运货物,因而无法提交单据。A也无力以另外途径向B偿还打包贷款。在打包贷款业务中,银行承担的信用风险与银行在出口押汇业务中承担的信用风险有什么区别?哪个风险的程度更大?为什么?
案情
我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我出口企业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银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开证银行破产可以构成保兑行拒绝付款的理由吗?如果不可以的话,那么保兑行在付款后,很难从已破产的开证银行那里得到全部付款,结果是保兑银行产生信贷损失。银行可以采取哪些做法来减少保兑信用证业务产生的信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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