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该种管辖应届于()
A.指定管辖
B.特别管辖
C.级别管辖
D.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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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指定管辖
B.特别管辖
C.级别管辖
D.专属管辖
A.基层人民法院
B.中级人民法院
C.高级人民法院
D.最高人民法院
A、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B、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D、原告在立案时选择管辖法院,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被告可以对受诉法院之于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广州市竟成建设工程机械实施有限公司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后,广州市竟成建设工程机械实施有限公司、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污水治理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本案立案以后一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开始施行(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而在该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都是以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审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尚未审理终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为广州市番禺区,故本案一审受理法院应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理应予以纠正。广州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15号裁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0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请问:广州中院的上述裁定是否正确?如果存在错误,存在哪些错误?
A、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B、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C、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D、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A、胎儿利益的诉讼
B、死亡自然人的人身权损害诉讼
C、代位权诉讼
D、清算组、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对其管理和处分的财产的归属主体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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