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可结转下期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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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B.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C.纳税人需就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D.纳税人以后年度如继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A.提供邮政服务
B.提供电信服务
C.提供现代服务
D.提供生活服务
A.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B.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C.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可以再调整
D.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A、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邸政服务、电信服务、规代服务、生活服务
B、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新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C、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如果有需要传调整的,可以再调整
D、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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