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餐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1月可抵扣进项税额30万元,其中取得增值税专票的进项税额为25万元,购进农产品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万元,购进农产品中,10%用于集体福利,则甲餐饮企业当期可以加计抵减进项税额()万元。
A.2.95
B.3.00
C.4.43
D.4.50
- · 有3位网友选择 B,占比37.5%
- · 有3位网友选择 A,占比37.5%
- · 有2位网友选择 C,占比25%
A.2.95
B.3.00
C.4.43
D.4.50
A.1.5
B.1.275
C.3
D.1.35
A.23
B.10
C.22
D.8
A.政策实施阶段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B.适用运输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C.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D.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A.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
B.B.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在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C.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
D.D.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A.A.6%
B.B.9%
C.C.10%
D.D.13%
A.A.1
B.B.1.5
C.C.2
D.D.2.5
A.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B.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C.纳税人需就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D.纳税人以后年度如继续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再次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A、50.80
B、45.80
C、54.00
D、49.00
A.该公司6-8月的销售额符合加计抵减进项税额的要求
B.该公司9月当期应计提加计抵减额为14.8万元
C.该公司9月当期应计提加计抵减额为19.8万元
D.该公司9月应结转下期的加计抵减额为1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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