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统一刻制的会计印章停用和作废后,由总行统一组织销毁。销毁工作由总行()共同组织。
A.会计结算部
B.纪监保卫部
C.办公室
D.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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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会计结算部
B.纪监保卫部
C.办公室
D.审计部
A.总行相关部室、上海地区各分支行会计业务印章的收缴和销毁,由总行会计结算部集中处理。
B. 上海以外地区分行会计业务印章的收缴和销毁,由分行会计结算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C. 销毁前,由会计结算管理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对拟销毁的会计业务印章与《颁发凭证》、《上海银行待销毁业务印章汇总清册》及附件进行审核。
D. 销毁时,由审计部门会同会计结算管理部门实施监督。
A.人民银行设计并规定统一刻制的会计印章,应按其规定执行。
B.人民银行设计但不要求统一刻制的会计印章,以及总行设计的会计印章,由总行会计结算部统一刻制。
C.我行自主设计、刻制的会计印章(已经明确字体的印章和个人名章除外),字体一律采用宋体,边粗0.1厘米。
D.会计印章应按规定的尺寸,统一在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密性好、质量高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
E.业务用个人名章由分行统一刻制
A.总行保卫部
B.总行监察室
C.总行法律合规部
D.总行现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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