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题
网友您好,请在下方输入框内输入要搜索的题目:
搜题
题目内容 (请给出正确答案)
提问人:网友anonymity 发布时间:2022-01-06
[单选题]

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及各采购单位单项采购金额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 )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

A.50万元

B.60万元

C.100万元

D.30万元

参考答案
简答题官方参考答案 (由简答题聘请的专业题库老师提供的解答)
查看官方参考答案
网友提供的答案
位网友提供了参考答案,
查看全部
  • · 有3位网友选择 D,占比37.5%
  • · 有3位网友选择 A,占比37.5%
  • · 有1位网友选择 B,占比12.5%
  • · 有1位网友选择 C,占比12.5%
匿名网友[64.***.***.59]选择了 B
1天前
匿名网友[170.***.***.14]选择了 D
1天前
匿名网友[87.***.***.68]选择了 C
1天前
匿名网友[34.***.***.87]选择了 A
1天前
匿名网友[214.***.***.24]选择了 A
1天前
匿名网友[54.***.***.155]选择了 A
1天前
匿名网友[6.***.***.198]选择了 D
1天前
匿名网友[98.***.***.134]选择了 D
1天前
提交我的答案
登录提交答案,可赢取奖励机会。
更多“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及各采购单位单项采购金额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或邀”相关的问题
第1题
分散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时需要支付代理费用。
点击查看答案
第2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中央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15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B.特殊情形政府采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总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或采购单位应将特殊情形政府采购实施情况报计财司备案

C.政府采购项目操作岗位根据工作量实行专岗专人的配置

D.集中采购中心通过在局内公示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采购方式、发标或谈判、询价对象、评标、谈判和询价的结果情况,实施公众监督

E.采购单位每年10月负责将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分别报送体育经济司、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

点击查看答案
第3题
格力空调政府采购案例

2008年9月28日至10月29日,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安装采购项目公开进行了招标。其中,集中采购机构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评审标准有三,即技术、商务、价格,其各占总分的45%、15%、40%。

2008年11月4日,经评标委员会按上述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格力被推荐为第一候选成交供应商。

2008年11月5日,格力按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原件供采购人核对。

2008年11月10日,采购人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向广州市采购中心发函,并抄送番禺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称格力的投标设备技术实质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打星的条款。

2008年11月18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采购人确认。

2008年11月21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复审结果发布中标通知,确定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2151.1887万元,这个价格高出格力的报价440多万元。

2008年11月24日,格力向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008年11月27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答复。

2008年12月22日,因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格力向番禺区财政局提出投诉。

2009年1月22日,依据2008年11月18日复审结果,番禺区财政局作出不支持格力投诉请求的投诉处理决定(番财采[2009]1号)。

2009年4月22日,格力就番财采[2009]1号投诉处理决定向广州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广州市财政局认为,2008年11月18日复审结果违法,仅以复审结果推翻开标当日评审结果有失公正,据此作出撤销番禺区财政局作出的番财采[2009]1号投诉处理决定,并责令番禺区财政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09年6月9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重新抽取专家专门就格力投标文件评审,并作格力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评审结论。

2009年6月16日,根据2009年6月9日专家评审结果,番禺区财政局作出驳回格力投诉(番财采[2009]9号)。

2009年7月22日格力就番财采[2009]9号投诉处理决定,仍向广州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

2009年9月28日,广州市财政局作出复议决定,并于2009年9月29日送达给格力。

鉴于广州市财政局改变了番禺区财政局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2009年10月12日,格力被迫无奈与广州市财政局对簿公堂。本案已于2009年11月2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过程中,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已由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安装完毕。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该政府采购案中,三次评审活动的法律效力如何?谁是项目的合法中标人?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案例:全县煤炭政府采购

沂水县自开展煤炭政府采购工作三年来,共采购(取暖)煤炭2.3万吨,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总结了不少教训。

1. 基本做法

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取暖用煤虽只有8000吨/冬,但是,煤炭采购涉及单位多、竞争激烈、影响较大,另一方面,煤炭采购时间较集中、产地品种稳定、监管难度小、管理成本低,所以,煤炭被纳入全县第一批政府采购试点品目。为了搞好这项工作,在全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专门的《煤炭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煤炭政府采购单位也由最初的46个单位扩大到县直所有预算单位。

(1)合理确定数量,加强预算管理。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按照单位锅炉吨位、供暖面积和全县规定的供暖时间(90天)核定单位用煤数量限额;用煤单位在规定限额以内根据财力(或支出预算)等实际情况向政府采购办申报用煤数量计划;用煤数量计划经政府采购办审查批准,供煤炭供应商在参加招标时参考,并作为用煤单位与供煤单位签订供煤协议和供煤的依据,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不得擅自调增(可以调减);擅自超出计划供煤的,货款一律由供煤单位负担。

(2)统一采购价格,分散签订合同。政府采购办首先对煤炭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邀请招标单位;其次,按照煤炭产地、品种、质量等指标进行分类,制定标书;再次,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统一价格,并公证;最后,由用煤单位与中标的煤炭公司分别签订供煤协议(合同):送煤时间、批量批次由用煤单位和煤炭公司协商确定。

(3)明确职责分工,严格交接手续。在煤炭供应、交接过程中,用煤单位、供煤单位一律使用政府采购办印制的“沂水县煤炭政府采购专用凭证”。一是供煤单位必须详细记载煤炭产地、品种、质量、数量、车辆牌照,并由发货人、过磅人、司机在凭证上签证。二是用煤单位指定至少两名人员(其中一名为财务人员)组织验收(数量以及产地、品种、质量等)工作,并在验收凭证上签证,以示负责,确保煤炭数量、质量。三是“沂水县煤炭政府采购专用凭证”由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加盖单位财务章,送政府采购办;用煤单位必须对“沂水县煤炭政府采购专用凭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价款统一结算,实行集中支付。根据用煤单位和供煤单位签订的“沂水县煤炭政府采购专用凭证”计算煤炭价款,由政府采购办审查、核对无误后,通知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国库科)将价款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给供煤单位(单位用其他资金支付的,需将款项上缴政府采购专户,不得直接支付给供货商)。

(5)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政府采购办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供煤单位的过磅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送货数量;组织技术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对煤炭质量的检查,确保煤炭质量;严格审查“沂水县煤炭政府采购专用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组织单位座谈,沟通信息,反馈意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认真查实和妥善处理来信来访等问题。例如,在某个单位反映煤炭质量差后,及时成立了由财政、审计、监察、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的小组,对该单位煤炭质量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实,是本单位锅炉工(因与供煤单位发生矛盾)故意刁难所为,对这起事件及时作了通报,从而避免了类似事件的发生。

2. 主要成效

(1)引入竞争机制,采购价格降低。通过公告、招标等形式,引入竞争机制,采购程序规范,工作透明公开,制止了采购活动中的不公行为。一是供煤单位的“公关”费用大大减少,成本降低。二是政府采购价格比一般市场价格有了较大幅度下降。因价格下降三年共减少支出21万元。

(2)加强监督约束,减少跑、冒、滴、漏。使用“沂水县煤炭政府采购专用凭证”,分清了各个环节、相关人员的责任,杜绝了管理上的漏洞,基本保证了煤炭的数量、质量。例如,在煤炭数量方面,由于加强了交接环节的管理,大大减少了用煤单位有关人员与供煤单位串通而“吃空额”的现象,实施煤炭政府采购的第一年,单位用煤数量比上一年减少了21%,节省支出40多万元,比价格降低所节减的支出还多。

(3)分清部门职责,利于协调控制。在煤炭政府采购中,正确处理了具体采购与采购管理的关系:财政部门负责供应商准人、用煤单位预算,以及宏观的价格、资金管理和资金结算等方面的工作,正确行使财政管理和监督职能,同时,又减少了日常管理事务和各个具体环节的责任;而用煤单位负责煤炭质量、品种、数量的管理和合同的具体执行情况,对验收等具体工作全面负责。努力做到职责分明,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彼此制约。

(4)采购信誉提高,促进工作开展。一是由于程序严谨,公开透明,节约资金,讲求效率,煤炭政府采购工作具有很高的实践价值。二是讲求诚信,注重合同,资金及时到位,减少了拖欠,以及截留、挪用等现象,树立了政府部门的形象。所以,煤炭政府采购工作得到了县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充分肯定,也得到了广大预算单位、职工和供煤单位的拥护、支持,从而,为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请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点击查看答案
第5题
案例二:采购的关键——流程与沟通

究竟是哪一步出了差错?最近,小周掉进了一个“谜案”——他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遭到了领导的批评,而他挖空心思、想破脑袋,居然找不到出差错的原因!

话要从头说起。去年6月份,政府采购中心接到一项任务,桃城区人民法院要采购一批IT设备,包括:服务器系统(服务器一批、配套操作系统及双机集群软件);网络系统(交换机一批);附属配套设备(电脑和激光打印机等一批)以及相关软件,金额高达600万元。

这项任务让老徐很兴奋。小周是政府采购办公室去年刚招进来的研究生,小伙子聪明又踏实,工作热情很高。采购中心的主任老徐很欣赏小周的能力,“钦点”小周加入此次的采购项目组。

根据《政府采购法》以及本省的公开招标限额,这个项目肯定要公开招标。政府采购中心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充分了解桃城区法院的需求,看看他们到底想要一批怎样的设备。这个工作进行得很顺利,项目组把这批设备的技术配置、用户的各种要求都弄清楚了。只是在一个环节上,双方有不同意见。小周认为,这种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比较大、内容比较多,根据采购经验,应该将项目分成几个包进行公开招标,但是桃城区法院的领导却坚持要合在一起招标。

小周为人宽厚,不贪图私利,唯一的一点小毛病就是没主见——准确地说,就是耳根子软,很容易被别人说服。这次又是这样,小周明明知道自己的建议是有道理的,但他最后还是被迫同意合在一起招标。

在项目开标之后,法院发现各投标人的组合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原因是A公司的主机性价比好,而B公司的网络设备性价比好,而选任何一个投标人都不能获得最佳的结果),故又提出希望将项目分包。按有关规定,招标之后是不可以分包的(除非在招标前明确),这次招标以失败告终,法院对此很失望。

第二次招标,小周吸取了前一次的教训,把项目分成了5个包:服务器、交换机、电脑、激光打印机和相关软件。小周想,这下肯定没问题了,谁知道这又是一次曲折的招标。

桃城区法院、政府采购中心、云腾代理招标公司组成了招标工作小组,13名业内专家以及法院领导、云腾公司代表组成了评标小组。9月1目开始出售标书,由于标书中所规定的技术参数比较“大众化”,所以应者如云,共有15家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

9月20日,开标大会如期举行。市公证处公证员到会公证。9月21日至24日,在招标机构的组织下,招标工作小组审阅投标文件,组织询标。9月25日,评标小组开始进行评标。此次评标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价格占40%。

最终,甲公司中标了服务器、交换机,乙公司中标了软件,丙公司中标电脑,乙公司夺得了激光打印机的标。这个结果让小周很满意:一切都是按照规范的程序来的,无可指摘。但老徐有些担心,因为甲公司的报价偏高,恐怕别人会起疑心。

果然,落选的厂商中有人不服,说这里面有黑幕,在大家的产品都达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开价是最高的,为什么偏偏会选它?有人说中标的公司财大气粗,收买了部分专家。最后,有一家供应商甚至扬言要起诉。

最让小周感到不可理解的是,法院对甲公司中标也颇有微词,据说法院的领导一直倾向于另一品牌。虽然在制订标书时,这位领导并没加入“倾向性”的技术指标,但是在评标过程中,他却一直表现出对自己心仪品牌的好感。最终没能如愿,让他心里多少有些不舒服。采购人员不满意,这次招标说来也不能算圆满。

小周很郁闷:事到如今,到底哪一步出了差错?他脑子里像放电影一样,一遍遍重放着整个采购的过程,每个环节都被他当做“重大嫌疑”反复拷问,结果却是越想越糊涂……

请结合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格力政府采购案启示录

2008年9月28日至2008年10月29日,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安装采购项目公开进行了招标。其中,集中采购机构为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评审方法为综合评标法,评审标准有三,即技术、商务、价格,其各占总分的45%、15%、40%。

2008年11月4日,经评标委员会按上述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格力被推荐为第一候选成交供应商。

2008年11月5日,格力按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原件供采购人核对。

2008年11月10日,采购人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向广州市采购中心发函,并抄送番禺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称格力的投标设备技术实质上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打星的条款。

2008年111月18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采购结果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提交采购人确认。

2008年11月21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复审结果发布中标通知,确定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为2151.1887万元。

2008年11月24日,格力向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008年11月27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答复。

2008年12月22日,因对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格力向番禺区财政局提出投诉。

2009年1月22日,依据2008年11月18日复审结果,番禺区财政局作出不支持格力投诉请求的投诉处理决定(番财采[2009]1号)。

2009年4月22日,格力就番财采[2009]1号投诉处理决定向广州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广州市财政局认为,2008年11月18日复审结果违法,仅以复审结果推翻开标当日评审结果有失公正,据此作出撤销番禺区财政局作出的番财采[2009]1号投诉处理决定,并责令番禺区财政局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09年6月9日,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重新抽取专家专门就格力投标文件评审,并作格力投标文件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评审结论。

2009年6月16日,根据2009年6月9日专家评审结果,番禺区财政局作出驳回格力投诉(番财采[2009]9号)。

2009年7月22日格力就番财采[2009]9号投诉处理决定,仍向广州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

2009年9月28日,广州市财政局作出复议决定,并于2009年9月29日送达格力。

鉴于广州市财政局改变了番禺区财政局所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2009年10月12日,格力被迫无奈与广州市财政局对簿公堂。本案已于2009年11月2日在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质疑、投诉、行政复议过程中,广州市番禺中心医院空调已由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安装完毕。

尽管目前该案还未宣判,但细查整个事件的材料和参加完庭审后,个人认为此次格力政府采购案至少反映出以下问题:

一、政府采购评审有待进一步规范

此次格力政府采购案历经三次评审活动,分别为2008年11月4日的评审、2008年11月18日的复审、2009年6月9日的第三次评审。

这三次评审活动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谁才是番禺区中心医院空调安装采购项目的中标人的问题,即格力与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谁才是该项目合法中标人。因此,有必要对这三次评审的效力进行探讨。

(一)关于第一次评审的效力

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关于开标评标中标的规定,招标应由依法组建的评审专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就格力政府采购案而言,2008年11月4日项目开标当日,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并最后推荐格力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由于第一次评委的组建及评审方法均合法且合乎招标文件规定,因此,第一次评审即2008年11月4日的评审结果显然合法有效。

(二)关于第二次评审即复审的效力

第二次评审的评标委员会仍为原评标委员会。但第二次评审的启动,却并非开标评审程序。而是在开标评审结束且已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后,由番禺区财政局指定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就这样,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同一评标委员会开标当日推荐格力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而在半个月之后的复审中,却作出格力未实质响应投标文件的规定,前后结果大相径庭让人咋舌,至于个中缘由,就目前整个政府采购大环境而言,相信稍有常识的人都不难理解。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即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而原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后,投标文件也不再处于保密状态,其已然丧失了再次评审的前提条件。退一步,即使原评标委员会仍要评审,但因其已具有利害关系,也无法绕开回避问题。

所以,第二次评审的违法性自毋庸赘言。对此,即使是广州市财政局作出的穗财法[2009]48号行政复议决定,也不得不认定评标委员会与项目具有利害关系,所作复审违法。

(三)关于第三次评审的效力

第三次评审的启动,缘于采购人不满意第一次评审结果,而复审的效力又被广州市财政局以有失公正为由推翻。而广州市采购中心已按违法复审结果发布了报价高于格力440多万元的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为中标人。

因此,为了推翻第一次评审结果,同时又为了使违法中标结果具有合法性,番禺区财政局又另行抽取专家重新组成评审委员会,专门对格力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但第三次评审与第二次评审一样,其违法性也是显而易见:

首先,第三次评审同样不具备评审的前提条件,即开标评审后,投标文件,包括格力的投标文件已经不具有保密状态。

其次,第三次评审只针对格力一家进行评审,客观上造成对格力的歧视,从而严重违反政府采购之公平、公正原则。

最后,第三次评审过程谬误百出。

本次专家核实的内容是,格力所报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模块及制冷量的要求,但本次专家核实时却连模块及制冷量内容在招投标文件的页码都引用错误,而且尹妙玲、吴增华、汪志舞三位专家在如此低级的错误上犯得居然一模一样,这不能不说明,评审专家根本就没有看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就直接下结论。

而曹世达专家更是制冷与制热不分,直接以制热量代替制冷量进行评审;还有奇妙的是,评审专家的结论跟采购人质疑格力的理由一样,即与采购人于2008年11月7日向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所提供的《情况说明》的理由相一致。以上种种不能不让人哑然,其评审结果可想而知了。

综上,三次评审中,显然只有第一次评审合法有效,而后两次评审本身不符合评审的保密要求,且第三次评审过程错误百出结论违法。因此,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据此中标并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违法。

二、政府采购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应履行全面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投诉处理等方面的监管。

财政部门的监管作为行政监督,为主动监督,不受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范围限制。关于这一点,广州市财政局自己也非常清楚,在其答辩状中也明确承认其有全面监管的权力。

但令人遗憾的是,格力政府采购案至今已一年多,涉及的监管部门有番禺区财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对于格力政府采购案中出现的诸多违法情形,两级监管部门却似乎都视而不见。

(一)复审方面

广州市财政局作出的已生效番财法[2009]4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第二次评审(复审)违法,却又未依法作出处罚,实质并未纠正违法行为,以致违法继续。而这种不作为可谓是此次格力政府采购案出现的关键性原因,也是此次广州市财政局成为被告的核心所在。

(二)中标方面

由于第二次评审(复审)本身违法,未能推翻第一次评审结果,广州市财政局却未依法督促采购人广州市番禺区中心医院确定格力为中标人,任由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依据违法的中标结果被确定为中标人,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三)第三次评审方面

广州市财政局虽作出番财法[2009]48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第二次评审,即复审违法,但也仅是简单令番禺区财政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即使如此,番禺区财政局不仅未依法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反而非法组织第三次评审,并据此作出驳回格力投诉请求的投诉处理决定。

以上种种的违法情形均发生在区、市两级财政部门的眼皮底下,但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其非但没有得到应有的纠正,反倒还得到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有形或无形的支持。

所以,如果政府采购监管依然得不到加强,纳税的人的钱还将源源不断地被浪费。如果这种监管不力的局面得不到遏制,今天广州财政只是多花了400万元,明天、后天,就有可能多花4000万,甚至更多。

三、政府采购救济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包括质疑、投诉、复议、诉讼,整个程序下来,历时较长。由于缺乏完善的暂停制度,加上政府采购监管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供应商救济制度在实践中往往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此次格力政府采购案,从格力2008年11月24日提出质疑,到最近提起行政诉讼历时近一年。而在此过程中,违法确定的中标人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已经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已经履行合同完毕。

而以上局面并非个案,曾经的中国政府采购第一案及其他许多政府采购案例都曾面临同样的尴尬,而这些与现行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不无关系。

首先,部门规章自行将质疑作为投诉前置程序。

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并未规定质疑前置,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所制定的部门规章,如财政部第20号令却明令规定质疑前置。此外,按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作为下位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但由于上述规章为监管部门自身所制定,在政府采购部门畅通无阻,以致出现部门规章架空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等上位法的情形,从而《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赋予供应商选择救济方式的权利完全被部门规章所剥夺。

其次,暂停制度先天不足。

我国政府采购关于暂停的规定,在投诉处理阶段,监管部门可以暂停项目,也可不暂停项目。而国际惯例一般是必须暂停,直至争议问题处理完毕,除非出现事关国家利益或国家紧急情况,即使出现事关国家利益或国家紧急情况不能暂停采购时,也必须由采购员(Contracting Officer)作出书面决定并记录在案以供事后继续审查其合法性。这方面美国政府采购的做法尤为典型。

但时至今日,《招标投标法》出台已10年,《政府采购法》出台也已7年。这数年间,即使国内情况再复杂、国际经验再庞杂,也完全有充裕的时间制定国内招标投标完善的暂停制度了。但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最近已征求意见的招标投标实施条例仍未就相关暂停制度作进一步完善,这已非不可为可解释的了,说其故意不为也并不为过。

即使监管部门暂停项目的话,也只限于投诉阶段,而且暂停时间以30个自然日为限,也就是说,碰上节假日并不顺延。而投诉处理决定期间为30个工作日,碰上节假日要顺延。其中自然日与工作日的客观差异也就意味着,实际上暂停的时间短于投诉处理时间,甚至投诉处理过程还未完成,政府采购合同已可以开始履行。

一旦出现投诉未完成,合同已履行,就国内而言投诉人是无论如何也无法再获得该政府采购合同了,更枉谈履行了。这不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暂停的做法,也有悖于我国加入的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要求。即便万幸最终认定采购项目违法,也有可能因为政府采购合同已履行完毕的,相关供应商所能获的救济微乎其微。

综上,就供应商救济制度,当务之急,应完善暂停制度,并将其作为一项必要的常规制度,即一旦出现争议,必须暂停项目,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否则日后类似案例还将层出不穷,相关供应商的救济仍将继续流于无形。

四、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权责有待进一步理清

格力政府采购案折射出政府采购评审不规范、监管乏力、救济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但所有问题的症结在于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责权利不清、不平衡。

(一)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选择性失明

尽管广州市财政局在其答辩状称:有全面审查案件的权力,对于案件能认定而未认定的事实都依法予以了认定,对于能作出结论而未作出结论的事实也都依法予以作出结论,对于认定和结论错误的都依法予以了纠正。

但从上述事项中,可以看出事实远非如此。其对于格力所指出的复审、中标结果违法及第三次评审违法从未作实质处理,放任违法行为,甚至还以具体行政行为保护违法行为。

(二)集中采购机构法律地位不明

一方面,法律规定通用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监督,及规定采购人员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与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一样,接受采购人的委托进行采购。

由于法律对集中采购机构地位规定不明,实践中出现将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视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的认识。有的地区更在此基础上推崇两个竞争机制的观点及做法,即打破现有的行政隶属关系,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中引入竞争机制,使集中采购机构互相竞争;促使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互相竞争。

以上表面上看似加强竞争,实则增加纳税人额外成本。国外通行做法均是在行政部门内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在实践中也证明行之有效,并保留至今。而这些国家均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远比国内某些地区更注重规范竞争,尚且如此作制度性安排。反倒是国内部分地区所谓两个竞争机制的观点与做法,其用意我们不能不表示怀疑。

尽管法律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但上述地区这一做法完全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关于集中采购机构设立的规定,有悖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设立初衷,使得通用集中采购项目规避监管,更因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的行政级别错位,导致监管的混乱及缺位,这或许正是某些地区政府采购中心频曝窝案,以及格力政府采购案出现的原因之一。

(三)专家独立性缺失

目前,政府采购项目,专家是较为重要的一环,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中都少不了专家的作用,其作用主要通过评审委员会体现。

格力政府采购案中,在2008年11月4日开标评审当日,评标专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推荐格力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然而在采购人确定中标人期间,同样的专家,在开标评审时,不但认为格力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且确定其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而在半个月后的复审中,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却又认定格力未响应招标文件,其结果天壤之别。

在采购人确认期间,没有任何新的理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评审,作为专家,首先应知道招标的保密前提已不复存在,且已无评审权利,复审已然违法,但仍继续复审,并作出采购人希冀的评审结论,废弃格力作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从中,凸显评审专家独立性缺失。

而第三次评审,虽然是重新抽取的专家,但专家评审结果竟然完全脱离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甚至不知道需评审内容所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页码,而且几位专家同时出现一模一样的页码引用错误,更有专家冷热不分,直接以制热量参数取代制冷量参数进行评审,更不可思议的是,这些专家的评审结论与采购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中的内容一致。凡此种种,无不让人佩服第三次评审专家与采购人之间的“灵犀”。

(四)采购人权利过大

尽管现行法律规定,采购人只能在评审专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确认中标人,并且通常情况下,依法推荐出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是最符合采购人利益,也是最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因此,只能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然而,此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中规定,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评标报告及《采购结果确认书》送至采购人。同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商务文件原件送采购人核对与其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是否一致。采购人接到原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对没有不一致的,依法确认中标供应商;核对发现有不一致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原件的,书面向采购中心提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按无效投标处理。

招标文件这一规定,一方面没有依据,另一方面由于核对原件只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在投标人之间造成歧视不说,也不利及早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投标。

此外,招标文件这一规定很容易被采购人用作拒不定标的理由。事实上,在本案中,原本采购人只是对商务文件进行核对,格力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商务文件原件供采购人核对,但至今采购人并未提出格力的商务文件原件与投标文件商务文件不一致。因此,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格力也应被确定为中标人。

但采购人却在商务文件核对期间,提出格力未响应招标文件,并以此为由,番禺区财政局、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借助专家,最终确定广东省石油化工建设集团公司为中标人。

当然,没有完善的暂停制度也是采购人敢于滥用权利的原因,而最近征求意见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仍未在此方面作出相应完善,反倒在扩大招标人权力方面千方百计做文章,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救济、完善的暂停制度于不顾,这不能不让人扼腕。

五、政府采购有待各方进一步参与

此次,格力因政府采购将广州市财政局作为被告诉诸法院,引发媒体、民众、学者等广泛讨论,说明政府采购逐渐被大家所认识、关注,这对于政府采购的发展无疑是件好事,毕竟众人拾柴火焰高。但我们也看到,其中有学者、律师由于种种原因,对整个事件的把握有待商榷。

有学者认为,格力选择被告的问题上存在“宁选大的,也不选对的”情形。事实上,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均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格力起诉广州市财政局正是基于广州市财政局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番禺区的投诉处理决定,完全符合相关规定。所以格力起诉广州财政局更多的是“选对的”,只是碰巧广州市财政局在责任方里刚好是最大的。

而南方某律师不知从何判断是格力动员的媒体。格力诉广州市财政局作为公开审理的案件,天河区法院在其电子显示屏上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稍对政府采购敏感一点的媒体完全可以从中发现线索,并进一步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相关信息,何以用人动员。而南方某地区政府采购频曝窝案,也早已培养了诸多媒体的长期关注,稍有风吹草动,引来众多媒体实属正常。或许,该律师可以被动员,但这并不代表别人也可轻易被动员。

其实不仅南方某地区,即使在全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众素质的提高,各方也对政府采购的关注持续加大,因为这关系到纳税人的钱的使用问题,同样也是近年来,政府采购方面整个大环境使然。广州市财政局日前公布财政预算,按该律师的说法,不知是不是也得认为动员某些媒体迫使其而成。

重庆市合川区政府采购学生床事件,其所涉及的财政性资金不过94万元,尚且引发全国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不知该律师是不是也要查找一下其潜在“动员力量”。

格力政府采购案所涉及的金额高达2150多万元,且违法行为就发生在两级财政部门眼皮底下,而这些违法行为仍能我行我素安然无恙。如果媒体关注才能促使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以后不仅在事后,更在事前、事中切实行使监管权力的话,我们倒宁愿有更多的媒体介入,相信我们也愿意做这方面的“动员”,甚至是摇旗呐喊。这样才能保证中国政府采购事业规范、健康、持续的发展,保证纳税人的钱能高效节约的使用,而不是中饱个别人的私囊,尤其是在现在4万亿元刺激经济方案中、政府采购作用日渐突出的背景下。

其实,靠媒体的关注来推动监管,本身就是政府采购监管缺失的一种体现,甚至是当前政府采购的悲哀。当然,媒体的参与、普通民众的参与,以及社会各界的参与对政府采购的推动不无裨益,但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核心仍在于供应商自身的积极参与。

倘若,格力不提起诉讼,那么此次采购项目的违法行为将依旧得不到曝光,政府采购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将依旧得不到解决,损害的将不仅仅是格力的合法利益,最终损害的还将是我们整个纳税人的利益,乃至社会公正。

试想,若非孙中界断指明志、张军奋而提起诉讼,广大媒体共同关注,又怎么会有今日“钓鱼执法”之纠正?所以,只有企业都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政府采购利益,同时广大媒体共同关注,才奠正长远有利于整个政府采购中违法的纠正。

结合案例,请回答以下问题: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论述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种类。
点击查看答案
第8题
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五方斯达特技术工程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2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义、马春生,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颖、程强,被上诉人上海中集冷藏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巍、孙建歧,被上诉人五方斯达特技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五方斯达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是96104636.8号“集装箱的壁板连接结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中集公司和五方斯达特公司分别于2004年2月18日和2004年6月16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中集公司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五方斯达特公司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04年12月7日作出第6637号无效决定,宣告96104636.8号发明专利无效。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关于“突起部制成具有凹部和凸部的形状”的记载作为一个实施例,只能是对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波浪形的一种解释,而不应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一般情况下,波浪形必然具有凹部和凸部,但凹部和凸部是相对而言的,并非只有唯一的表现形式。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关于“波浪形的凹、凸是相对于壁板厚度的中心线而言”的主张是对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进一步限定,已超越了说明书和附图的范畴,其主张不能成立。附件1~5记载了平表面即端部形成一定数目且分布均匀的小折纹或小波纹,这些小折纹和小波纹是由折压机或波纹压机强迫形成的,小折纹和小波纹的数量由肋的深度及其他一些尺寸加以确定,以及变形产生一道或多道褶皱、波纹或类似形状等内容,多个均匀分布的小波纹相当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波浪形突起部,即附件1~5给出了在褶皱的顶端部设置带有波浪形突起部的技术启示。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关于附件1~3和附件1~5未公开本专利所记载的将壁板褶皱部分的端部加工成一条波浪形的边缘以使该部位与横梁形成波浪形接触这一技术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鉴于本专利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已经描述了“一块在接触部位焊接在上述横梁上并且形成集成箱外壁的壁板”,且在特征部分又限定了“褶皱部分顶端部带有波浪形的突起部接触着所述横梁”,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横梁和壁板能在接触部位从头到尾贯通焊接在一起”主要是对这种壁板连接结构带来的技术效果的描述。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也表明集装箱侧板褶皱部的波浪形突起部必然导致形变后的应力均匀,适于工业化制造的连续焊接等,是客观存在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得到的技术效果。从附件1~3中“其中面板的每条加强筋具有中央部位,该中央部位在其端部,通过中间连接型面与面板的直线边相接,型面形成了一个斜面并且由2个波纹加以密封,这样加强筋就以近乎直线的方式以靠近波纹的间隙,通向面板的边”,以及“如果面板的边实现良好的密封性,只要用焊接的方法堵塞住面板边上面这两条波纹所产生的间隙即可”等记载可以看出,附件1~3给出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实现对面板边进行连续、贯通焊接的技术启示,即使附件1~3的技术方案在褶皱处可能出现断焊,但这是另一个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关于附件1~3未公开“使加强筋端部与支撑骨架在接触部位从头到尾贯通地用自动焊连续焊接在一起”这一技术特征的主张不能成立。附件1~5中所述的吸收褶皱多余部分的多个小波纹是均匀分布的,在小波纹达到一定数量时,波纹与横梁或框架之间的缝隙会相应减小,使得两者接触会更加紧密。在达到可以通过焊接技术使得壁板与横梁或框架的连续、贯通焊接,而无须加入填充块施以手工焊接或进行其他特殊工序时,就自然可以获得与本专利相同的连接结构,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鉴于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认可可以将附件1~3和附件1~5结合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并且附件1~3和附件1~5已经披露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将附件1~5和附件1~3结合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l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关于附件1~3和附件1~5结合不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主张不能成立。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附件1~3和附件1~5结合无须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本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由于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在无效程序中认可集装箱侧板褶皱部分的波浪形突起部必然带来形变后应力均匀,可以实现连续焊接等技术效果,且这些有益的技术效果是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得到的,并非是预料不到的,故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所称本专利所述技术方案在焊接效果、应力均匀等方面明显优于现有技术,对本专利创造性的判断不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637号无效决定。

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637号无效决定,维持96104636.8号发明专利权有效。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称:第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波浪形的突起部”这项技术特征只能唯一地解释为说明书中所记载以及附图3A和附图3B所示明的结构形式,而不能解释为其他结构形式。一审判决认为本专利中“突起部制成具有凹部和凸部的形状”作为一个实施例,只能是对权利要求1中的波浪形的一种解释,不应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是错误的。第二,附件1~3和附件1~5或其结合,均未公开本专利所记载的将壁板褶皱部分的端部加工成一条波浪形的边缘以使该部位与横梁形成波浪形接触这一特征。而且,附件1~3和附件1~5给出的技术启示都是使凸肋的端部形成一条直的边缘,使其与横梁形成直线接触,这与本专利技术方案恰恰相反。一审判决认定附件1~3和附件1~5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全部技术特征与事实不符。第三,本专利与现有技术相比,实现了一次性连续的贯通焊接,降低了材料的变形率,而且加工工序更为简单,成本更低,产生了有益的效果,具有显著进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中集公司、五方斯达特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1996年4月23日现代精工株式会社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96104636.8号“集装箱的壁板连接结构”发明专利,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5月9日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为现代精工株式会社,后于2004年6月15日变更为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经授权的权利要求为:

一种集装箱壁板连接结构,它包括:一根作为集装箱框架的横梁,以及一块在接触部位焊接在上述横梁上并且形成集装箱外壁的壁板,其特征在于,焊接在上述横梁上的上述壁板的褶皱部分的顶端部带有波浪形的突起部,该波浪形突起部接触着所述横梁,使得上述横梁和上述壁板能在接触部位从头到尾贯通焊接在一起。

2004年2月18日中集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且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中集公司共提交了5份证据,其中的对比文件1(即附件1~3)为1983年2月23日公开的EP0072739A1号欧洲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中涉及一种带闭合加强筋面板的加工方法,披露了以下技术内容:该方法用于在面板加强筋的端部获得一条直的边缘,这样就使面板能够与其他支承骨架进行焊接式密封。其中面板的每条加强筋具有中央部位,该中央部位在其端部,通过中间连接型面与面板的直线边相接,型面形成了一个斜面并且由2个波纹加以密封,这样加强筋就以近乎直线的方式靠近波纹的间隙,通向面板的边。如果面板的边实现良好的密封性,只要用焊接的方法堵塞住面板边上面这两条波纹所产生的间隙即可。可将波纹密封,以消除间隙,从而使波纹的端部变得密封。对比文件2(即附件1~5)是1978年8月29日公开的US4109503号美国专利,其中披露了如下技术内容:在平薄板上制得封闭或不向外开口的肋条,板上带有肋,肋通过斜部与板的平表面连接,其所述板的平表面即端部形成一定数目的小折纹或小波纹,这些小折纹和小波纹是由折压机或波纹压机强迫来形成的,小折纹和小波纹的数量由肋的深度及其他一些尺寸加以确定。由所述小波纹吸纳多余材料,并使波纹板保持平整状态。另外,这些小波纹也是均匀分布的。在说明书背景技术中明确指出加肋或波纹金属构件可用于集装箱领域中。五方斯达特公司于2004年6月16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亦认为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五方斯达特公司共提交了7份证据,其中的附件2~2为1995年6月1日公开的DE4339962A1号德国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附件2~4与对比文件1相同。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但相对于对比文件1、2不具有创造性。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3相比,其区别在于:①本专利涉及集装箱壁板,附件1~3涉及金属面板,后者为前者的上位概念;②本专利中褶皱部分的顶端部带有波浪形突起,而附件1~3加强筋的型面端部形成2个波纹。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①,由于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附件1~3中公开的技术应用到本专利中。另外,附件1~3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相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②,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附件1~3公开的技术内容,在将面板上的肋压回到板材平面中时,必然会产生多余材料,而余料的产生必定要形成小凸起或波纹。在附件1~3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其中面板加强筋在端部被压回时多余材料完全由两侧的波纹吸收。这种方式对于那些变形能力差、塑性较差的面板来说,会在波纹处产生较大的变形应力,导致应力集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考虑将多余材料均匀分布避免产生过分的变形应力这一技术问题时,完全可以从附件1~5中获得技术启示,将附件1~5中的技术用于附件1~3从而获得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显而易见的,无须付出创造性劳动,且两者的结合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2004年12月3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6637号无效决定,宣告96104636.8号发明专利权无效。

上述事实,有96104636.8号发明专利文件的授权文本,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637号无效决定,附件1~3、附件1~5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争议的96104636.8号发明专利是否具有创造性,更具体说就是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将附件1~3和附件1~5结合,能否显而易见地得到96104636.8号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本案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3相比,其区别在于,本案争议专利中褶皱部分的顶端带有波浪形突起,而附件1~3加强筋的型面端部形成2个波纹,即在附件1~3中,面板加强筋在端部被压回时多余材料由两侧的两个波纹吸收,而本案争议专利中则由多个均匀分布的“波浪形突起”即波纹吸收。附件1~5中明确指出,吸收褶皱多余材料部分的多个小波纹或小折纹是均匀分布的,在小波纹或小折纹达到一定数量时,波纹与横梁或框架之间的缝隙会相应减小,变得两者接触会更加紧密。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将附件1~3和附件1~5结合,得到96104636.8号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无须花费创造性劳动,而且附件1~3和附件1~5相结合也不能为本案争议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故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不具有创造性。综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637号无效决定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00元,均由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负担(已缴纳)。

(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注:考虑案例长度,案情中附件未附)

结合案例,请回答问题:

点击查看答案
第9题
论述行政诉讼的主要特点。
点击查看答案
重要提示: 请勿将账号共享给其他人使用,违者账号将被封禁!
查看《购买须知》>>>
重置密码
账号:
旧密码:
新密码:
确认密码:
确认修改
购买搜题卡查看答案
购买前请仔细阅读《购买须知》
请选择支付方式
微信支付
支付宝支付
点击支付即表示你同意并接受《服务协议》《购买须知》
立即支付
搜题卡使用说明

1. 搜题次数扣减规则:

功能 扣减规则
基础费
(查看答案)
加收费
(AI功能)
文字搜题、查看答案 1/每题 0/每次
语音搜题、查看答案 1/每题 2/每次
单题拍照识别、查看答案 1/每题 2/每次
整页拍照识别、查看答案 1/每题 5/每次

备注:网站、APP、小程序均支持文字搜题、查看答案;语音搜题、单题拍照识别、整页拍照识别仅APP、小程序支持。

2. 使用语音搜索、拍照搜索等AI功能需安装APP(或打开微信小程序)。

3. 搜题卡过期将作废,不支持退款,请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订单号: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

请不要关闭本页面,支付完成后请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
恭喜您,购买搜题卡成功 系统为您生成的账号密码如下:
重要提示:请勿将账号共享给其他人使用,违者账号将被封禁。
发送账号到微信 保存账号查看答案
怕账号密码记不住?建议关注微信公众号绑定微信,开通微信扫码登录功能
警告: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存在安全风险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

- 微信扫码关注简答题 -
警告: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存在安全风险
抱歉,您的账号因涉嫌违反简答题购买须知被冻结。您可在“简答题”微信公众号中的“官网服务”-“账号解封申请”申请解封,或联系客服
- 微信扫码关注简答题 -
请用微信扫码测试
欢迎分享答案

为鼓励登录用户提交答案,简答题每个月将会抽取一批参与作答的用户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活动请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简答题

简答题官方微信公众号

简答题
下载APP
关注公众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