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一般计税方法,自2020年9月1日购入一仓库,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购入该不动产的进项税额须分2年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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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700
B.3000
C.3040
D.2400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5月 3日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非金银首饰)。发出材料成本为520万元,支付乙公司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加工费为18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30.6万元。已知消费税税率为20%。甲公司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直接对外出售。不考虑其他因素,则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成本为()万元。
A.700
B.730.6
C.875
D.905.6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2010年12月委托乙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应税消费品-批,计划收回后按不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的金额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发出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加工完成的应税消费品已验收入库,乙加工厂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则该委托加工物资在委托加工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A.2700元
B.3000元
C.3040元
D.2400元
A.直接购买的不动产
B.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C.接受捐赠的不动产
D.抵债取得的不动产
A、A.140
B、B.140.78
C、C.126
D、D.126.78
(参考)甲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A地,2018年发生如下业务: (1)2018年10月承接B地的工程项目,2018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550万元(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分包款110万元(含税价,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为清包工服务,未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2018年11月承接C地的工程项目,2018年12月取得该项目的建筑服务价款206万元(含税价),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丙公司分包款51.5万元(含税价,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甲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2018年12月除B、C两地项目外无其他业务,当月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35万元(不包含用于C地简易计税项目而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 (1)甲建筑公司承接的B地工程项目应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额多少? (2)甲建筑公司承接的C地工程项目应向哪个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额多少? (3)甲建筑公司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的凭证有何要求? (4)甲建筑公司12月在其机构所在地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多少?应补缴的税额是多少?
A.210
B.235
C. 211.7
D. 236.7
A.93.9
B.90
C.103.9
D.100
A.43.34万元
B.41.67万元
C.40万元
D.38.34万元
A.1.24
B.0.76
C.0.70
D.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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