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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网友lqlq2018 发布时间:2022-01-06
[单选题]

在中国,下列哪一个描述不符合人们对酒后驾车行为的一般看法?

A.有时候喝酒后开车在所难免

B.规则是要遵守的,但人情也不可以不顾及

C.规则就是规则,社会习惯不得超越于规则之上

D.认为有时候酒后驾车只要自己小心问题就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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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交警在纠正交通违章时,对酒后驾车要处以严厉的惩罚,那么驾驶员不能喝下列哪些饮品?()。

交警在纠正交通违章时,对酒后驾车要处以严厉的惩罚,那么驾驶员不能喝下列哪些饮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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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即使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A.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B.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C.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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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下列哪项驾车行为是正确的()

A.亲友相聚,稍微喝点酒不影响正常开车

B.驾车犯困,把音乐声开到最大驱赶困意

C.不酒后开车,不疲劳驾驶

D.走亲访友,方便家人出行可多载几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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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作为驾驶员,以下()行为是不允许的,开车时要避免。这些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负责, 对社会负责。

A.酒后驾车

B.疲劳驾驶

C.开车打电话

D.开车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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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拒绝酒驾,节假日团员聚餐要有自我保护意识,防止酒驾。喝酒后可以找亲友或正规代驾。法律规定:酒后驾驶处暂扣7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处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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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张某曾因超速驾驶被交警陈某罚款而怀恨在心,想教训陈某又不敢公然报复。某日喝酒后借着酒劲驾车摇晃着开向陈某的值勤站台,陈某上前拦车被撞身亡。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B.张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张某喝酒后对其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应当从轻处罚

D.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张某有教训陈某的意图,只能定张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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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一、注意事项1.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综合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作答参考时间:阅读材料40分钟,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所给定的材料,按照材料后面提出的“申论要求”依次作答。

二、给定资料

1.2009年8月份,全国展开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据公安部一周统计的数字,浙江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3075起,位居榜首,超出第二名山东一倍。

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表示,这和浙江酒后驾车整治启动早、强度大等因素有关。最直接的效果就是,最近查处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有所减少。

浙江从8月7日起,就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5条常态严管措施,保持路面严管严控态势。其中第一条就明确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处15日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据统计,从8月7日到22日的半个月时间内,浙江共查获酒后驾车7316起,醉酒驾车1038起,因酒后驾驶暂扣驾驶证8143本。其中,私家车驾驶人居多。

目前,已有40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酒后驾驶记录被抄送至纪检监察部门。

据公安部交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就全国范围来说,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主要集中在12时至15时、19时至次日凌晨1时。

目前,浙江检查酒后驾车的重点时间段是在晚餐后,即晚上7点至凌晨1点。重点查处范围是饭店、酒吧、夜总会等密集的地段。

据了解,为进一步促进酒后驾驶专项整治的效果,浙江各地正探索发动社会力量,从源头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浙江许多饭店、酒吧等场所已经在停车场等地张贴“禁止酒后驾车”的公益广告,并提供酒精测试,劝阻、告知饮酒后欲自己驾车离开的顾客。由此还让一个萎靡已久的行业重现光彩,目前,浙江许多饭店代驾业务量猛增。

2.2010年5月24日下午17时,浙江温岭市城西街道发生一起不应该发生的车祸,一辆牌号为浙JHG021的黑色现代轿车在正常行驶中突然逆向飞上左侧绿化带,在撞断了一株绿化树后,当场撞上了3个六年级的小女孩,造成了三个小女孩不同程度受伤。

记者在温岭市交警部门见到了肇事司机林先生。林先生是温岭市城西街道人,今年33岁,肇事时,他正开车去附近一所学校接放学的女儿。林先生告诉记者,当天下午14时,他曾和朋友在一起喝过酒,自己当时喝了一瓶多啤酒。心想这点酒没什么大碍,没想到却出事了。幸好现在三个孩子没有生命危险。

3.不可否认,全国范围内打击酒后驾驶的专项行动,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既在一定程度上查处了很多违规驾驶的司机,同时也有效的打击遏制了酒后驾驶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交通文明和道路安全,但这还远远不够。一方面,严格执法需要成为常态,交通守法、敬畏生命应该成为公民共识,另一方面,对于交通事故,不应该单单依靠执法,还应该寻求司法层面的推进和突破,比如增设“危险驾驶罪”等,使相关法律规定更具有威慑力,提高违法代价,而不仅仅视作交通肇事罪。

2009年以来,我国连续发生了多起醉酒驾车引起多人死亡事件,再次给我们敲响警钟。

2010年4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在全国统一正式施行。对酒后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调头、使用套牌、假证等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将对驾驶员一次扣清12分。

酒后驾车是指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每100毫升20毫克,并小于每100毫升80毫克,这往往是一杯啤酒就能达到的效果。根据新规,酒后驾驶一次性扣12分,驾驶证就会扣满分停止使用。驾驶员必须通过培训考试,将扣分清零后驾驶证才能恢复使用。

酒后驾车尽管是交管部门一直重点整治的交通违法行为,但屡禁不止,这一方面是由于司机安全意识不到位,另一方面处罚太轻也是原因之一。南宁车友小徐在车友Q群里表示。执行这样的新规,实在太好了,以后有饭局,无论谁劝酒都有理由回绝了。小徐也提出,交管部门严管酒后驾车,但测量的仪器一定要够精准,因为这可关乎车友驾照重考的大事情。

对于酒后驾车一次扣12分的规定,南宁私家车车主黄女士在车友Q群的讨论页面上留下一个“大拇指”的表情。她说,这样的规定实在太好了,相信不会有司机敢冒如此大的风险酒后驾车。在得到车友们的认同后,她接着说:“以后我对丈夫放心多了,以前他总说喝一点酒开车没事,出台如此严格的交规,估计他没这样的胆量顶风违法。”

4.形成良好的交通秩序,无非有赖于两个层面:一是驾驶者具有良好的公共道德,二是严格的法律制约。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刚刚进入汽车社会的国家来说,关于出行的公共道德仍然处于建设当中,这种滞后必须依靠法律的制约加以弥补。尤其是在一个饮酒渊源深厚的国度,缺少法律条文的制约无异于闹市纵虎。

酒驾者为何敢上路?原因有三:

一是公众教育缺失,交通安全意识培养不到位。有媒体报道,不少驾车者在暗访中自信地宣称饮酒不会影响自己的“车技”“只要意识清醒,开车不会出事”。这种侥幸心理从何而来?纵观酒驾前后涉及的方方面面,不论是作为消费场所的酒吧、饭店,还是作为消费者的驾车者、坐车者,对酒驾无一不是抱有“无所谓”的态度。显然,我们的社会尚未形成“酒后不驾车”的氛围。而这种安全意识的培养,应该是从学校,包括大学、中学、小学,甚至幼儿园做起的。

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了这一点。

二是社会公德缺失。尽管交警部门几乎天天严查酒后驾车,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一些饭店甚至推出“提醒”服务——安排专人在饭店周边路口查看是否有交警执法,并提醒饮酒后的驾驶员逐一避开周边易被临检的线路。媒体曝光的酒驾肇事案中,很多肇事车辆已有多次交通违章记录。但一些酒驾者仍然抱着“钱能摆平一切”“出事后能搞定”的心理不放,不但反映了自身缺乏起码的道德意识,也反映了整个社会公德的共同缺失。

三是违法成本低,法律对酒驾者惩治力度不够。各个城市路口成千上万,即便交警夜夜查、日日检,酒驾被查的几率仍然很低。原因是“交警警力有限,检查通常集中在热闹路口、高架路口,走小路可以避检”。目前,我国对酒驾等违法行为规定的最重处罚为治安拘留15天、罚款1500元、扣证6个月和记12分。只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才会被追究刑责。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城市扩张,经济提速。每年流入市场的新车数量剧增,驾驶车辆的人也越来越多,据统计,全国1.3亿人有驾驶执照。人、车、道路之间越来越紧张的关系,正对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形成新的挑战和制约。这不但提醒我们,提高酒后驾车的违法成本、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已刻不容缓,还呼唤着整个社会形成良好的交通安全氛围,树立全体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以及尊重他人、尊重生命的意识是多么的迫在眉睫。

5.在加拿大,醉酒或吸毒驾车属于刑事犯罪。加刑法规定,首次醉驾罚款1000加元(1美元约合1。1加元),禁止驾驶1年;若再犯,入狱80天,禁驾两年;第三次醉驾,入狱120天,禁驾3年。若由醉驾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肇事者最高可被判10年监禁,造成人员死亡的,最高可判终身监禁。

加拿大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关注和整治醉驾行为,最具有影响的全国性反醉驾组织——加拿大“反对醉驾母亲协会”也应运而生。在政府与民间机构的共同努力下,“醉驾是危险的犯罪”这一概念已深入人心,醉驾案例大幅下降。

在西班牙,酒后驾车属刑事犯罪。西班牙交通法规对于酒后驾车者的处理近年来逐渐加重。

2007年底,西班牙议会修改了道路安全法规,将酒后驾车列入刑事处罚范围。

按照西班牙现行法规,如果司机的呼气酒精浓度超过每毫升0.25毫克,就属于酒后驾车;对于职业司机和驾龄一年以下的新手来说,这一要求更加严格,呼气的酒精含量不能超过每毫升0.15毫克。

在新加坡,实行教罚并重,治理酒后驾车。一向以法律体系完善严明著称的新加坡对待酒后驾车也不例外,通过积极宣传教育和较其他国家更严厉的刑罚“两手抓”来打击酒后驾车。

新加坡警方每年都会举办大大小小的讲座和图片展览等活动,宣传酒后驾车的危害,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同时在酒吧等娱乐场所张贴海报,劝诫人们饮酒后不要开车。自1989年起,每年圣诞节等公共假日之前,警方会集中举办“酒后别驾车”宣传活动。

新加坡法律规定,酒后开车初犯者将被罚款1000~5000新元(1美元约合1.44新元),或入狱6个月以下;再犯者则被罚款3000~10000新元,并被判入狱12个月以下;屡犯者则可被判支付高达3万新元罚款,并入狱3年。被判酒后驾车者即使没有造成车祸,也将被吊销驾照至少一年。

在法国,法律对酒后驾车的处罚相当严厉。如果司机血液酒精含量每毫升超过0.5毫克低于0.8毫克,要根据情节处以135欧元至750欧元的罚款,而且驾照要被扣掉6分。如果血液酒

精含量每毫升超过0.8毫克就要按醉酒驾车来处置,司机可能面临2年的牢狱之灾和4500欧元的罚款,而且法院会视情节吊销司机一段时间的驾照。这些还都是对初犯者的从轻处罚。如果是重犯处罚会翻倍,也就是说有可能要坐牢4年、罚款9000欧元。

如果醉酒驾车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处罚会更重。如果造成了其他人员重伤,罚款会升至3万欧元,判刑则升至3年至10年不等。如果醉酒驾车导致他人死亡,则将被判最高10年监禁。罚款可能会升至15万欧元,这还不包括与案件有关的民事赔款。

日本《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车的新规定于2007年9月19日开始生效,其中第65条规定,任何人不许酒后驾车;严禁为酒后驾驶员,或者是疑似酒后的驾驶员提供车辆;任何人不得为即将驾车的司机供酒、劝酒;不得乘坐酒后驾驶员驾驶的车辆,违者严惩不贷。根据日本《道路交通法》规定,对于醉酒驾车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1美元约合95日元以下罚款;饮酒驾车者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扣35分,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饮酒驾车扣13分至25分。对于醉酒驾车司机的同乘着和供酒人,也要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

日本《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实施更为严格的惩罚。醉酒驾车造成人员死亡的驾驶员将被当场吊销驾照,且10年内不核发驾照。

6.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酒后驾车发生追尾后驾车逃逸,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五万余元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以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该案审判长首先讲述了为孙伟铭定罪的依据,他表示孙伟铭作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通过国家有关机关考试取得驾驶执照后才能驾驶机动车辆,但却无视公共安全,长期无证驾车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反映出其对交通安全法规以及他人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的蔑视,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事发当时的情况来看,孙伟铭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乃至造成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危险犯。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该行为即构成犯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案件审判长解释说,成都中院综合考虑了孙伟铭所犯罪行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所造成的无法弥补的损失等因素依法判处孙伟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7.拿出我国的刑法,司法者必须面对的现实是交通肇事罪量刑“太低”;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又是一个门槛很高的罪名。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卢建平表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他建议可借鉴国外的危险驾驶罪。法学专家谢望原也建议,刑法应专门设立“酒后(包括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

呼声直达今年的全国两会,各省都有代表委员提交了“酒驾入刑”的相关建议。凤凰网的调查显示,超过85%的被访者认为“酒后驾车应该上升到刑罚的程度”。

新规实行之后,4月9日,西城交警王横被逃逸的奥迪车撞折了左腿;5月15日2点,海淀交警袁聪被一辆面包车内的几名醉酒人员殴打;6月8日1时30分,宣武交警何宇被酒后驾车试图逃避检查的司机撞飞,至今未脱离危险……酒驾司机频频闯卡、公然撞击交警事件频频发生,很多人不由得提出质疑:重罚是不是刺激了司机的这些行为?为了其他行人、司机和交警的安全,避免酒驾是不是不宜重罚呢?洪道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认为:出现这些问题,不是对于酒驾查得严了、处罚得严了的问题,而是对逃逸的处罚过轻了,尤其是在举证责任的归属上有问题。

目前司机究竟是否是酒驾,是由控方也就是交管部门承担举证责任的,由此,造成了很多司机在夜查现场逃逸的情况,因为只要他不被现场查到,交警没有获得他的血液酒精浓度数字,就不能证明他属于酒驾。我认为,在立法上应该做一个调整,把这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一旦你逃逸了,就自动推定你是酒驾,除非你能找出证据证明你自己不属于酒后驾车。也就是说加重对逃逸的处罚,在要求他承担逃逸的责任同时,推定他违反了他为之逃逸的检查事项,然后“两罪并罚”。这样,司机在检查现场逃逸的情况就会大幅度减少,也会保护现场执法的交警和其他不确定人。

从不够严密角度上讲,对酒后驾车这种行为,确实是只看后果定罪,如果没有后果就不做刑事处理,也就是说酒后驾车这个行为只有行政处罚,而没有纳入刑事处罚范畴,也就是说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存在断档。而增加危险驾驶机动车罪,就可以把这断档补土,把处罚衔接起来。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酒后驾车都会被定罪,法律肯定也会有细则规定。

从不够严厉角度上讲,就是在行政处罚上,规定得也不够严厉。现在的行政处罚只有一类,就是行政拘留,其实还可以增加终身禁驾的规定。现在关于终身禁驾的处罚很多都是依附于刑事处罚的,而其实应该利用好终身禁驾这个行政处罚,这样就能真正警示那些可能在人数上更多的、“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司机,让他们培养更好的驾驶习惯,也会减少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

黄海波:对酒驾、逃逸等情况确实应该在处罚上加大力度,至于究竟是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论处或是增设危险驾驶机动车罪等,这是立法技巧上的事情,只要能够达到立法目的,做到杜绝酒驾和逃逸就可以了。

另外,我认为对于交通肇事罪还是应该以“后果”来定罪。因为立法本身的目的就是为了预防犯罪、预防或者尽量避免更严重的后果发生或恶化。是否主观心态、行为的恶劣程度、后果的严重程度都是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立法上如果不考虑对犯罪行为造成不同后果进行区别对待,那也不符合罪刑相当的原则。如果只是以“行为”来定罪,会产生肇事司机在发现有人死亡后放任事件恶化的情况,这就不符合立法的本意了。

8.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指出:人民法院应当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规定。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在一般情况下,构成本罪造成重大伤亡,属于间接故意犯罪,即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所区别,在决定具体刑罚时,也就应当有所区别。同时,行为人醉酒驾车,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量。

醉酒驾车行为人应依法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应当指出,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这是法律稳定性原则的体现,是以往司法解释处理此类问题确定的原则,也是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有利于保持社会关系的稳定。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醉酒驾车犯罪频发,社会舆论对此比较关注,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见,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统一法律适用。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才能有效打击、预防和遏制一个时期以来醉酒驾车犯罪多发、高发的态势。

三、申论要求

请结合给定资料,分析酒后驾车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不超过1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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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现代道路交通常用的标语。为保障交通安全,我国《刑法》对“酒后驾车”的相关情形也做了规定。在不考虑驾驶人年龄、行为能力等前提下,下列情形与刑法罪名对应关系正确的是()

A.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险驾驶罪

B.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险驾驶罪

C.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罪

D.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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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机动车驾驶时,以下哪些行为是不正确的()

A.酒后驾车

B.疲劳驾车

C.不随意变车道

D.边吃东西边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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