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国个体户欲和一日本企业建立一家合资经营企业。经平等协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企业名称为“某某服装公司”,
请问,本合同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请问,本合同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A.与企业甲协商决定减少合资企业丙的注册资本
B.经企业甲同意,向企业甲转让其全部出资额,并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
C.经企业甲同意,向企业甲转让其部分出资额,并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
D.企业甲由于资金困难,故只能接受其转让的部分出资额。在此情况下,公司乙由于急需资金,又将其部分出资额以比向企业甲转让更为优惠的条件向第三者进行了转让,征得企业甲的同意,并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
A.M厂应当聘请该儿童玩具厂的厂长兼任经理,这样做有利于打开销售市场
B.M厂应当聘请该儿童玩具厂的厂长兼任经理,因该玩具厂是M厂的中方合资人
C.M厂不应聘请该儿童玩具厂的厂长兼任经理,因为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D.M厂不应聘请该儿童玩具厂的厂长兼任经理,因是合资经营,经理应由双方各派一人共同担任
A.可向中国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B.可向日本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C.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D.没有书面仲裁协议时,可向中国相关人民法院起诉
请问:本合同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本案中应适用何国法律作为准据解决这一纷争?
A.可向中国仲裁机构申请调解
B.可向日本仲裁机构申请调解
C.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向中国相关人民法院起诉
D.没有书面仲裁协议时,可向中国相关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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