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个人购房向乙借款15万元,乙要求甲将自己使用了1年的桑塔纳轿车进行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开车与他人相撞,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万元。因车受损,乙提出了下述请求,其中( )请求能够成立。
A.请求甲提供新的担保物
B.请求甲将保险金5万元提存
C.请求甲提前还款
D.请求甲提供保证人
E.请求提前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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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3位网友选择 D,占比30%
- · 有2位网友选择 B,占比20%
- · 有1位网友选择 C,占比10%
A.请求甲提供新的担保物
B.请求甲将保险金5万元提存
C.请求甲提前还款
D.请求甲提供保证人
E.请求提前终止合同
2019年1月10日,自然人甲为创业需要,与自然人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当日交付。2019年1月12日,双方就甲自有的M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对乙的借款,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 2019年1月15日,甲用该笔借款设立了S一人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S公司向丙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1年,丁为此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戊以一辆高级轿车为质押并交付,但后经戊要求,丙让戊取回使用,戊又私自将该车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己,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019年2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M商品房出卖给了庚,并告知庚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2019年3月10日,庚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变更登记,但因庚自3月12日出国访学,为期4个月,双方约定庚回国后交付房屋。 2019年3月15日,甲未经庚同意将M房屋出租给知悉其卖房给庚一事的辛,租期2个月,月租金5000元。2019年5月16日,甲从辛处收回房屋的当日,因雷电引发火灾,房屋严重毁损。2019年7月13日,庚回国,甲将房屋交付给了庚。 2020年1月16日,甲未能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S公司也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现乙和丙均向甲催要。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S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对丙的200万元借款,甲、丁、戊各应承担何种责任?并说明理由。 甲、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庚是否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甲是否有权收取M房屋2个月的租金?并说明理由。 甲是否应当承担M房屋火灾损失?并说明理由。
A.先代偿20万元,然后请求赵某偿付20万元
B.先代偿20万元,然后请求李某承担10万元,再请求赵某偿还10万元
C.先代偿15万元,然后请求赵某偿付15万元
D.先代偿15万元,然后请求李某承担7.5万元,再请求赵某偿还7.5万元
A.车辆买卖合同于签订时生效,定金合同于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
B.定金合同于签订时生效,车辆买卖合同于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
C.车辆买卖合同及定金合同均于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
D.车辆买卖合同及定金合同均于合同签订时生效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无论自行车在何人之手,乙都有权追回
A.可以要求甲企业履行债务 B.可以要求乙企业履行债务
C.可以要求丙企业履行债务 D.可以要求丁企业履行债务
A.杨某与徐某质押合同无效,与孙某的质押合同有效
B.杨某与徐某质押合同有效,与孙某的质押合同无效
C.杨某与徐某质押合同有效,与孙某的质押合同有效
D.杨某与徐某质押合同无效,与孙某的质押合同无效
根据以上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4年5月18日签订了一份买卖设备合同,甲公司为买方,乙公司为卖方。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由乙公司于10月30日前分两批向甲公司提供所需设备10套,每套价格为15万元,价款总计为150万元;(2)甲公司应向乙公司给付定金25万元;(3)如一方迟延履行,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4)因甲公司必须在2003年底前全面开工投产,为保证该合同的按时履行,由丙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证人,在乙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甲向乙追讨不成的情况下由丙公司承担向甲履行的责任。该买卖合同依法生效后,甲公司因故未实际向乙公司给付定金。7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了3套设备,甲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了45万元货款。9月,该种设备的市场价格大幅上涨,乙公司便向甲公司提出变更合同的主张,要求将剩余的7套设备价格提高到每套20万元,甲公司不同意乙公司提出的涨价要求,随后乙公司于10月4日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11月1日,甲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套设备,从而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生产,并因此遭受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于是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违约金数额并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丙公司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攀宏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宏公司”)拟向飞达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达公司”)购买一套计算机系统,双方于200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全套计算机系统价格为人民币240万元;飞达公司须于2000年9月1日之前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攀宏公司在飞达公司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之后的30日内一次向其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该合同在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于同日经过了公证机关公证。为了保证攀宏公司按时付款,飞达公司与攀宏公司于2000年3月3日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即由攀宏公司将其拥有的一幢价值为人民币500万元的写字楼作抵押,以担保履行付款义务。该抵押合同于2000年3月15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抵押登记。在飞达公司正式交货之前,攀宏公司认为该计算机系统价格过高,即电传要求飞达公司减少部分价款。飞达公司考虑到与攀宏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即同意按原定价格的10%减价,即总价款减为人民币216万元,并正式回电作了答复,攀宏公司对此予以确认。飞达公司按期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在其安装调试期间,计算机的市场价格大跌,攀宏公司在付款期届满前再次要求飞达公司降低价格,飞达公司拒不同意。为此,攀宏公司在付款期届满之后拒不付款,双方发生争议。飞达公司多次与攀宏公司协商无效,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事项为:(1)判令攀宏公司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240万元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2)如果攀宏公司不能满足前项请求,即拍卖攀宏公司用于抵押的写字楼,以抵偿欠款及违约金。人民法院在查证上述事实的基础上,还查明:攀宏公司为向银行贷款人民币250万元而将同一幢写字楼用于抵押以作为偿还贷款及利息的担保,并于2000年3月8日办理了有关抵押登记手续;该幢写字楼经评估实际变现价值为人民币360万元。
根据本案例提供的事实,请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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