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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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纳税人本人或者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B.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C.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
D.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40个月,240个月后不能享受附加扣除
A、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扣除
B、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C、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D、省会城市的住房租金支出,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A.纳税人无任职雇佣单位的,主要工作城市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B.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C.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D.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同时分别享受住房垫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A.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高中教育的支出,按照每月400元(每年4800元)定额扣除
B.可扣除的首套房贷款利息是指购买唯一住房的住房贷款利息
C.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D.纳税人可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B.纳税人可以多次享受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C.首套住房货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D.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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