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某,男,35岁,某广播器材厂工人,1982年3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987年3月1
A、铁水包中的热态渣铁不宜过多
B、严格控制拉包速度
C、炉前地坑严禁积水或潮湿
A、安全确认制
B、设备维护保养
C、危险源监控
A、应急准备
B、初期响应
C、扩大应急
A、应急准备
B、初期响应
C、扩大应急
A、边通风边检测,边作业
B、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C、先作业,后检测,再通风
建设单位委托第三项目部进行2000m<sup>2</sup>厂房拆除工程的施工,并要求6月底前拆完合同工期4个月,条件是第三项目经理部向建设单位上交3万元,拆除下来的钢筋由第三项目经理部支配。项目部又将此工程分包给M工程队,条件是以拆除下来的钢筋作为支付M的拆除施工的工程款,并于2月20日签订了合同书。
拆除工程施工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也未给项目部提供厂房图纸等技术资料。项目部要求民工队3月1日开工,民工队为了能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多的收益(旧钢筋),未支搭拆除工程施工脚手架,而是站在被拆除厂房的楼板上,用铁锤进行作业。5月10日,厂房只剩最后一间约16m<sup>2</sup>的休息室时,民工L、H和C站在休息室顶棚(二楼地板,二楼已被拆除)上,继续用铁锤捶击顶棚。同日下午16:45左右,房屋中心部位的顶棚水泥已基本脱落,民工L、H和C仍用铁锤捶击暴露出来的钢筋。只是顶棚呈V字形折弯,继而拉倒两侧墙壁,C及时跳下逃生,L和H被迅速缩口的顶棚V字形折弯包夹。L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H在京医院抢救1小时后死亡。
该厂房拆除工程施工的正确方法是()
A.从左到右逐层分段实施
B.从上到下逐层分段实施
C.从左到右立体交叉作业
D.从上到下立体交叉作业
蔡某,男,1964年出生于湖南省永州市,因犯受贿罪被永州市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7年12月交付执行。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24日裁定对罪犯蔡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 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1999年8月3日在提请对蔡某减刑意见书中认为:罪犯蔡某自获减刑后,改造信心足,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深”学习。在政治学习中,能联系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并决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担任生产调度员,能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从事基建施工和质量检查工作,加班加点,较好地完成了生产任务。并利用业余时间,刻苦钻研科技,发明实用型专利产品转轴挂历获国家专利并无偿转让国家,立大功一次。1998年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综上所述,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和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7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减刑1年4个月。特报送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确认:罪犯蔡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又能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各项生产任务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特别是发明实用型专利产品转轴挂历并无偿转让给国家,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第(3)项、第7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4条、第362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3)项、第2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对罪犯蔡某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 为什么要对蔡某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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