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80%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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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B.企业对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C.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D.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A.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B.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受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委托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C.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
D.企业集团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
A.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符合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B.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分别按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C.按规定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D.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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