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取得固定资产时,若取得的发票金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同时按照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支出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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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事业单位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一固定资产”科目
B.如取得固定资产全款发票的,应当同时按照构成资产成本的全部支出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贷记“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按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贷记“其他应付款[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科目
C.取得的发票金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同时按照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支出金额,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D.取得的发票金额不包括质量保证金的,固定资产入账金额应扣除质量保证金
事业单位购入的固定资产确认事业支出的时点是()。
A销售方发出固定资产时
B取得购入固定资产发票时
C固定资产经过验收后
D取得购入的固定资产时
A.开办费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B. 开办费可在开始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C.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取得工程款发票,不能计提折旧,取得工程款发票时补提折旧
D. 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未取得工程款发票,可暂按合同金额计提折旧,12个月内进行调整
A.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B.本科目应当设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C.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D.非流动资产基金应当在取得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非流动资产或发生相关支出时予以确认
问题内容: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请问:如果上述12个月是跨年度的,且取得发票金额与暂估不符而影响的折旧如何进行调整?是通过申请补交或退还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还是将影响的折旧额随第二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考虑?
A.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成本: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贷: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B.取得全款发票:借:事业支出等贷:财政补助收入等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
C.取得发票金额不含质保金:借:事业支出等贷:财政补助收入等
D.质保金到期支付保证金:借: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或事业支出等贷:财政补助收入等
A.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一般采用双分录的形式
B.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同时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C.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按照实际计提金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D.固定资产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收入、发生的相关费用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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